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司法解釋
PDF
友善列印
司法解釋
發文單位:
司法院
解釋字號:
釋字第56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44 年 11 月 21 日
相關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83、85 條
(43.10.23)
解釋文:
公務員被判褫奪公權,而其主刑經宣告緩刑者,在緩刑期內,除別有 他項消極資格之限制外,非不得充任公務員。
資料來源: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彙編 第 83 頁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一)(98年10月版)第 94-9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