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件:附行政院咨一件
據內政部呈稱一、據吉林省敦化縣國大代表候補人唐○江呈以查本縣
代表張一中現任監察院監察委員依中華民國憲法內監察部份第一○三條規
定監察委員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執行業務對該條內公職之解釋經查凡鄉鎮
(里)民代表議員國大代表等均屬公職據此張監察委員一中兼國大代表實
違憲法之規定非辭其一而不可敢請鈞部依憲法規定處理准予依法遞補以示
公允藉伸法紀並懇早日處理核示等情二、查接管卷內關於每一公民如具備
國大代表立法委員監察委員三種候選人資格者可否同時為三種候選人倘已
當選其一可否繼續競選以及一人當選二種或三種時究應令其任擇一職或可
准其兼任曾經陝西省政府三十六年五月二十四日電請解釋前選舉總事務所
以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監察委員係依據三種選舉法規產生一人全具三種
候選人資格者自可同時為三種候選人同時競選當選後可否兼任一節根據國
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八條之立法精神則國大代表兼任立委或監委當屬
可能至立監委可否互兼應各依其組織法之規定等語釋復在卷三、茲據稱監
察委員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執行業務一節在憲法第一○三條雖有此項規定
惟國大代表是否應屬公職似尚不無疑義案關法律問題謹請轉咨司法院解釋
示遵等情相應咨請查照解釋見復為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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