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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7 07:29

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處 90 年北區法律座談會 提案七
座談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17 日
座談機關: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相關法條
要  旨:
移案機關在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前夕,已准許義務
人分期付款之申請。試問:則該執行名義已否成立?有無消滅或妨礙債權
人請求之事由?
提案  七:義務人聲明異議主張移案機關在移送執行前夕,已准許義務人分期付款之
          申請云云,則本件執行名義已否成立?有無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
          ?
           1、發言要點(詳如發言要點四)  
           2、決議:執行名義是否成立以形式認定為準。如義務人聲明異議且經調
              查屬實,因已准許分期付款,繳納期間尚未屆滿,執行名義尚未成立
              ,聲明異議有理由,應退案處理,原來所為的執行行為即撤銷之;與
              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無涉。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處 90 年北區法律座談會  提案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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