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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10704534000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25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檢察署
要  旨:
檢察官傳喚告訴人,並將其當庭轉為證人身分訊問,則該員是否得請求日
費及旅費?
案    由:告訴人經檢察官傳喚,當庭轉為證人身分訊問,是否應支給日費及旅費?
說    明:按證人得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刑事訴訟法第 194  條第 1  項前段定
          有明文。檢察官以告訴人身分傳喚到場後,當庭轉為證人身分訊問,是否
          得以適用,尚有爭議,爰提案討論。茲擬具甲、乙兩說:
          (一)甲說:肯定說。
                理由:1.刑事訴訟法第 19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並未限定證人之
                        性質,檢察官自始以證人身分傳喚,或以告訴人身分傳喚
                        後當庭轉換證人,均得依該規定請求日費及旅費。
                      2.偵查實務上,有部分檢察官傳喚告訴人時,即以證人身分
                        傳喚,此時告訴人依規定可請求日費、旅費,如依告訴人
                        身分傳喚而後改列證人情形不得請求日費、旅費,恐有違
                        平等原則。
          (二)乙說:否定說。
                理由:1.證人係指在他人之訴訟案件中,陳述自己所見所聞具體事
                        實之第三人(參見刑事訴訟法第 176  條之 1  立法理由
                        ),告訴人則係為己身之事到庭,又與被告立場相對立,
                        並非訴訟案件之第三人,縱檢察官當庭轉為證人身分訊問
                        ,僅屬使告訴人審判外陳述具備證據能力之程序事宜,告
                        訴人並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194  第 1  項前段規定得請
                        求日費及旅費。
                      2.因以告訴人身分傳喚到庭後,其證述依現行實務見解認無
                        證據能力(未經具結),故才改以證人身分訊問並具結後
                        取得證據能力,其本身仍居告訴人身分。
討論意見:
審查意見:
決    議:
臺灣高等檢察署研究意見:
          採甲說(肯定說)。
法務部研究意見:
          同意臺灣高等檢察署研究意見。

(臺灣高等檢察署法律問題提案)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