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檢察官傳喚告訴人,並將其當庭轉為證人身分訊問,則該員是否得請求日
費及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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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告訴人經檢察官傳喚,當庭轉為證人身分訊問,是否應支給日費及旅費?
說 明:按證人得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刑事訴訟法第 194 條第 1 項前段定
有明文。檢察官以告訴人身分傳喚到場後,當庭轉為證人身分訊問,是否
得以適用,尚有爭議,爰提案討論。茲擬具甲、乙兩說:
(一)甲說:肯定說。
理由:1.刑事訴訟法第 19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並未限定證人之
性質,檢察官自始以證人身分傳喚,或以告訴人身分傳喚
後當庭轉換證人,均得依該規定請求日費及旅費。
2.偵查實務上,有部分檢察官傳喚告訴人時,即以證人身分
傳喚,此時告訴人依規定可請求日費、旅費,如依告訴人
身分傳喚而後改列證人情形不得請求日費、旅費,恐有違
平等原則。
(二)乙說:否定說。
理由:1.證人係指在他人之訴訟案件中,陳述自己所見所聞具體事
實之第三人(參見刑事訴訟法第 176 條之 1 立法理由
),告訴人則係為己身之事到庭,又與被告立場相對立,
並非訴訟案件之第三人,縱檢察官當庭轉為證人身分訊問
,僅屬使告訴人審判外陳述具備證據能力之程序事宜,告
訴人並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194 第 1 項前段規定得請
求日費及旅費。
2.因以告訴人身分傳喚到庭後,其證述依現行實務見解認無
證據能力(未經具結),故才改以證人身分訊問並具結後
取得證據能力,其本身仍居告訴人身分。
討論意見:
審查意見:
決 議:
臺灣高等檢察署研究意見:
採甲說(肯定說)。
法務部研究意見:
同意臺灣高等檢察署研究意見。
(臺灣高等檢察署法律問題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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