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甲係A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A公司) 之董事長,乙係A公司董事長秘書。
甲因背信案件,經調查機關移送偵辦,乙到庭作證,應否命其具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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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甲係A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A公司) 之董事長,乙係A公司董事長秘書。
甲因背信案件,經調查機關移送偵辦,乙到庭作證,應否命其具結?
提案機關討論意見:
甲說:按僱傭者,係當事人約定,一方 (受僱人) 於一定期間或不定期限
內為他方 (僱用人) 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本件乙雖係董
事長秘書,惟其服勞務及請求報酬之對象均係A公司,並非董事長
甲個人,自難謂係其受僱人,故應命具結。
乙說:按公司僅係法律賦與權利能力之社會組織體,公司之一切事務均係
由董事長代表公司執行,就實質而言,乙係董事長甲所僱用,故不
得命其具結。
初步結論:多數採甲說。
審查意見:採甲說。
座談會研討結果:照審查意見通過,採甲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座談會研討結果,採甲說。
參考法條:刑事訴訟法 第 186 條 (84.10.20)
民法 第 482 條 (8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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