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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81)法檢(二)字第 730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81 年 01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板橋地檢(八十一年一月份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甲於報端刊登「六合彩﹑百發百中神祕號﹑請電 - - - - - - -」廣告,
是否成立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之罪責?
法律問題:甲於報端刊登「六合彩﹑百發百中神祕號﹑請電 - - - - - - -」廣告,
         是否成立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之罪責?
討論意見:肯定說:刑法上所謂煽惑,係煽動蠱惑之意,凡勸誘他人使生某種行為之
                 決意,或對已有某種行為決意者加以慫恿鼓勵﹑均足當之,從而
                 不問指明某種或某一特定犯罪而加以煽惑,或未指定犯罪內容為
                 之,皆包括在內。題示甲刊登廣告,雖未指明六合彩簽註號碼,
         惟依其內容已足令不特定人生簽賭之決意或進而堅其決意,應成
                 立該罪。 (台南地檢署七十六年二月份座談會)
         否定說: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以公然為構成要件要素之一,所謂公然係指
                 特定或不特定之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而言,題示甲之行為
         使多數人共見聞者,僅係提供電話號碼供為聯絡方法,其六合彩
         號碼係於電話中個別透露。即與使多數人共見聞之公然狀況不符
                  ,甲不成立該條罪責。
         決議:多數贊成肯定說。
台高檢署研究意見:採肯定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原決議,以肯定說為當。
                 
參考法條:刑法 第 153 條 (58.12.26)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