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甲男認識一久已脫離家庭,在外流浪之未成年少女,乃將其誘至家中居住
,企圖與之結婚,藉節省訂婚等費用,是否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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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甲男認識一久已脫離家庭,在外流浪之未成年少女,乃將其誘至家中居住
,企圖與之結婚,藉節省訂婚等費用,是否構成犯罪?
甲說:該少女既係自已久已脫離家庭,而非出於某甲引誘,某甲自不構成
犯罪。
乙說:該少女雖已脫離家庭,但其父母或其他有監督權人之監督權並不因
而喪失,某甲將其誘至家中居住,企圖與之結婚,如此始使其與家
庭關係斷絕,即應構成和誘罪責。
結論:多數贊成甲說,以採甲說為當。
研討意見:採甲說為當。
臺高檢署研究意見:同意乙說。
司法行政部研究意見:
查未滿二十歲之少女脫離家庭,最初固非由甲男之誘拐而起,惟於該少女
在外流浪之時,將其誘至家中居住,企圖與其結婚,致其家長之監督權無
從行使,仍與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一項和誘罪之構成要件相當,以乙說為
當。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40 條 (58.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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