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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69)法檢(二)字第 279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60 年 00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花蓮高分檢暨轄區各地檢處(六十年度法律座談會)
要  旨:
甲公司因其職員侵占公司財產而提出告訴。偵查期間,甲公司與乙公司合
併而另成立丙公司,嗣該案件,經檢察官處分不起訴後將不起訴處分書送
達丙公司,丙公司即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議,問其再議是否合法?
法律問題:甲公司因其職員侵占公司財產而提出告訴。偵查期間,甲公司與乙公司合
     併而另成立丙公司,嗣該案件,經檢察官處分不起訴後將不起訴處分書送
     達丙公司,丙公司即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議,問其再議是否合法?
討論意見:甲說: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
        合併後存續或另成立之公司承受,此所謂權利義務,係指一切公私
        法上之權利義務,包括告訴及聲請再議等權利,故丙公司收受不起
        訴處分書後聲請再議,應為法之所許。
     乙說:告訴或聲請再議,係屬刑事訴訟法上之權利,故告訴人如為公司,
        因公司消滅而隨之消滅,如為自然人,因其死亡而不復存在,即不
        得由他人替代告訴人之身份而對原告訴人告訴之案件聲請再議,故
        本案丙公司之再議,非屬合法。
     結論:採乙說。
研究結果:公司法第七十五條所定,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之權利義務,
     並不以私法上之權利義務為限 (參見大森忠夫等合編注釋會社法 (1) 四
     一二頁) ,以甲說結論為當。

參考法條:刑事訴訟法 第 256 條 (57.12.05)
          公司法 第 75 條 (59.09.04)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