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甲公司因其職員侵占公司財產而提出告訴。偵查期間,甲公司與乙公司合
併而另成立丙公司,嗣該案件,經檢察官處分不起訴後將不起訴處分書送
達丙公司,丙公司即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議,問其再議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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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甲公司因其職員侵占公司財產而提出告訴。偵查期間,甲公司與乙公司合
併而另成立丙公司,嗣該案件,經檢察官處分不起訴後將不起訴處分書送
達丙公司,丙公司即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議,問其再議是否合法?
討論意見:甲說: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
合併後存續或另成立之公司承受,此所謂權利義務,係指一切公私
法上之權利義務,包括告訴及聲請再議等權利,故丙公司收受不起
訴處分書後聲請再議,應為法之所許。
乙說:告訴或聲請再議,係屬刑事訴訟法上之權利,故告訴人如為公司,
因公司消滅而隨之消滅,如為自然人,因其死亡而不復存在,即不
得由他人替代告訴人之身份而對原告訴人告訴之案件聲請再議,故
本案丙公司之再議,非屬合法。
結論:採乙說。
研究結果:公司法第七十五條所定,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之權利義務,
並不以私法上之權利義務為限 (參見大森忠夫等合編注釋會社法 (1) 四
一二頁) ,以甲說結論為當。
參考法條:刑事訴訟法 第 256 條 (57.12.05)
公司法 第 75 條 (59.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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