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傷害案因撤回告訴而經檢察官處分不起訴確定者,如被害人嗣後因傷死亡
,可否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就致死之事實另為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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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傷害案因撤回告訴而經檢察官處分不起訴確定者,如被害人嗣後因傷死亡
,可否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就致死之事實另為起訴?
討論意見:甲說:傷害案因撤回告訴而經檢察官處分不起訴確定後,被害人因傷死亡
者,可否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依觸犯傷害致死
罪嫌提起公訴,應以前後二案是否同一案件以及致死之事實是否新
事實為斷。
查本題前後二案之被告同一。此點毫無疑義。而前案傷害之事實與
後案之傷害致死之事實,在犯罪構成要件上有相當程度之一致性。
蓋傷害致死罪不過傷害罪之加重結果犯而已。是以,本題前後二案
,應認為同一案件。
次查被害人死亡之事實,係前案處分不起訴確定前未曾存在之事實
,自應屬於新事實之範疇。
據此而斷,本題應採積極說。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
第一款規定,依傷害致死罪嫌提起公訴。
乙說:本題前後二案固為同一案件,但刑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所謂
新事實,係指前案未經檢察官處分不起訴確定前存在之事實而不起
訴確定後所發見者而言。本題後案被害人之死亡之事實,係前案經
檢察官處分不起訴確定後發生之事實,自不得採用同法就傷害致死
部分重行起訴。
結論:多數贊成甲說。
研究結果:以甲說為當。
參考法條:刑事訴訟法 第 260 條 (8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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