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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司法行政部研究室(58)台研發字第 057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57 年 11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雲林地檢處
要  旨:
傷害案因撤回告訴而經檢察官處分不起訴確定者,如被害人嗣後因傷死亡
,可否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就致死之事實另為起訴?
法律問題:傷害案因撤回告訴而經檢察官處分不起訴確定者,如被害人嗣後因傷死亡
          ,可否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就致死之事實另為起訴?
討論意見:甲說:傷害案因撤回告訴而經檢察官處分不起訴確定後,被害人因傷死亡
                者,可否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依觸犯傷害致死
                罪嫌提起公訴,應以前後二案是否同一案件以及致死之事實是否新
                事實為斷。
                查本題前後二案之被告同一。此點毫無疑義。而前案傷害之事實與
                後案之傷害致死之事實,在犯罪構成要件上有相當程度之一致性。
                蓋傷害致死罪不過傷害罪之加重結果犯而已。是以,本題前後二案
                ,應認為同一案件。
                次查被害人死亡之事實,係前案處分不起訴確定前未曾存在之事實
                ,自應屬於新事實之範疇。
                據此而斷,本題應採積極說。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
                第一款規定,依傷害致死罪嫌提起公訴。
          乙說:本題前後二案固為同一案件,但刑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所謂
                新事實,係指前案未經檢察官處分不起訴確定前存在之事實而不起
                訴確定後所發見者而言。本題後案被害人之死亡之事實,係前案經
                檢察官處分不起訴確定後發生之事實,自不得採用同法就傷害致死
                部分重行起訴。
結論:多數贊成甲說。
研究結果:以甲說為當。

參考法條:刑事訴訟法 第 260 條 (84.10.20)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