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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司法實務研究會第 53 期
座談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
要  旨:
甲為國營事業,依法與乙營造公司 (下稱乙公司) 訂立新台幣五千萬元之
工程合約,合約中截明工程若有延期,乙公司逾期每日罰款若干元。嗣工
程完工結算結果,應罰逾期罰款二百萬 元。經乙公司請求酌情減少罰款
。詎甲的代表人丙竟同意予以減半,致乙公司因此少繳一百萬元之罰款。
問丙所為,是否涉犯圖利罪嫌。
法律問題:甲為國營事業,依法與乙營造公司 (下稱乙公司) 訂立新台幣五千萬元之
          工程合約,合約中截明工程若有延期,乙公司逾期每日罰款若干元。嗣工
          程完工結算結果,應罰逾期罰款二百萬 元。經乙公司請求酌情減少罰款
          。詎甲的代表人丙竟同意予以減半,致乙公司因此少繳一百萬元之罰款。
          問丙所為,是否涉犯圖利罪嫌。
研究意見:甲說:不構成。理由:此乃丙之行政裁定權,與刑罰無涉。
          乙說:構成。理由:甲乙既係依法訂約,逾期罰款之約定乃合約之一部分
                ,丙並無權任意更動,否則合約其他如價款、工期等均可任意更改
                ,顯於法不符。
討論意見:初步結論:採乙說。
研討結論:決議:多數採乙說 (十七人) 另十一人採甲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
          按行政裁量乃法律許可行政機關行使職權時,得為之自由之判斷。逾期罰
          款既已訂於工程合約中,甲即應依合約執行之,苟無法令期文授權丙得酌
          情減少罰款,則丙之所為顯已構成圖利罪,至乙公司果認逾期罰款過高,
          可依民事法律關係請求法院酌減。同意初步結論,以乙說為當。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