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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司法實務研究會第 53 期
座談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陳文昌
要  旨:
鎮公所清潔隊員按月向勤區較多之商家收取額外清運費,是否犯罪?
法律問題:鎮公所清潔隊員按月向勤區較多之商家收取額外清運費,是否犯罪?
研究意見:肯定說:
          甲說:清潔隊隊員係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其主要工作在於請運垃圾。
                向商家收取額外清運費,無異收受賄賂,應令負貪污治罪條例第五
                條第一項第三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責。
          乙說:按收受賄賂罪,必交付者有交付賄款之意思,收賄者亦有領受賄款
                之意思始足當之。題設情形,商家並無付賄之意,清潔隊員亦非意
                在收賄,清潔隊員所為應成立同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對於主管
                之事務直接圖利罪。
          否定說:清潔隊員向商家取額外之清運費,係因商家平日製造之垃圾量較
                  一般住戶多,彼等認為對商家提供額外之服務,而收取額外之清
                  潔費,乃理所當然之事,與彼等職務上之行為並無對價關係,與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圖利,亦不相同,應無罪責可言。
初步結論:擬採否定說。
研究結論:多數採肯定說之乙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
          按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
          圖利者」 (肯定說之乙說中「第五款」似為「第四款」之誤) 屬概栝規定
          ,範鎮圍較廣,行為人之行為,若合於其他特定要件,而有專條可據以處
          罰者,應依特別規定優於普通規定之原則,適用該特別規定,本件應以肯
          定說之甲說為當。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