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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司法實務研究會第 53 期
座談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李啟明
要  旨:
某甲為公職人員候選人乙之助選人員,其於競選期間與有投票權人A約定
以每票新台幣 (下同) 一千元之代價使其對乙行使投票權,A乃告知甲其
本戶之有投票權人尚有B、C、D三人均願支持候選人乙 (A為戶長) ,
甲逐於翌日將賄款四千元送至A之住處,適A外出,因甲前亦已拜訪過B
請其支持候選人乙,故其並未向B告知該項款係與A約定之買票賄款,僅
將四千元交予B收受後即逕自離去 (甲事先亦未向B、C、D三人告知上
情) ,而B於收受該款後私自花用,僅於A返回後對A告知上情,則B是
否構成投票受賄罪?或另構成侵占罪?而A除觸犯投票受賄罪外,另否成
立詐欺罪責?
法律問題:某甲為公職人員候選人乙之助選人員,其於競選期間與有投票權人A約定
          以每票新台幣 (下同) 一千元之代價使其對乙行使投票權,A乃告知甲其
          本戶之有投票權人尚有B、C、D三人均願支持候選人乙 (A為戶長) ,
          甲逐於翌日將賄款四千元送至A之住處,適A外出,因甲前亦已拜訪過B
          請其支持候選人乙,故其並未向B告知該項款係與A約定之買票賄款,僅
          將四千元交予B收受後即逕自離去 (甲事先亦未向B、C、D三人告知上
          情) ,而B於收受該款後私自花用,僅於A返回後對A告知上情,則B是
          否構成投票受賄罪?或另構成侵占罪?而A除觸犯投票受賄罪外,另否成
          立詐欺罪責?
研究意見:一  A之部分
           (一) 否定說:甲於買票時,應明知A及其本戶之B、C、D三人並不一
                        定會對乙為投票之行使,是甲並未因之而陷於錯誤,則A
                        縱使未對B、C、D三人請求彼等對乙行使投票權,其亦
                        不成立詐欺罪。
           (二) 肯定說:A明知其未能使B、C、D三人一定會對乙行使投票權,
                        竟仍以戶長之身分對甲行騙,應構成詐欺罪。
          二  B之部分
           (一) 甲說:B事先並不知甲與A有約定渠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其縱有
                      收受該四千元之賄款,應認其並無賄之犯意,不構成犯罪,
                      且其並不知甲所交付之款項內有對A、C、D買票之賄款,
                      應不另構成侵占罪。
           (二) 乙說:B前已接受甲之拜訪請其支持候選人乙,嗣對甲所交付上開
                      四千元之款項竟未問明係何等之款項即予收受,是其對該款
                      係屬買票之賄款應有明知,其於收受後竟私自花用,則B除
                      觸犯投票受賄罪外,應另構成侵占罪。
研究結論:一  A部分:應成立受賄罪,不成立詐欺罪。
          二  B部分:應成立受賄罪,不成立侵占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
          一  A部分:除成立受賄罪,不成立詐欺罪。理由同一、 (一) 之否定說
                      。
          二  B部分:甲將四千元款項交予B時,雖未告知該款項係其與A約定之
                      買票賄款,惟甲既已拜訪過B請其支持候選人乙,可認B係
                      係基於受賄之不確定故意收受該四千元賄款;又B收受四千
                      元賄款,並不知包含A、C、D或何人之賄款,且買票行情
                      並無一定之客觀標準,甲亦未請其轉交何人,故B似不構成
                      侵占罪,同意研究意見結論。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