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司法實務研究會第 53 期
座談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洪志民
要  旨:
某候選人於競選活動期間,依集會遊行法之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於
每日晚間十時起至十一時三十分止舉行室外集會 (依規定每日競選活動之
停止時間為晚上十時) ,並於舉行室外集會時身披印有候選人姓名、號碼
之彩帶,且集會演講之內容均與選舉有關,試問此項行為有無違反公職人
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
法律問題:某候選人於競選活動期間,依集會遊行法之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於
          每日晚間十時起至十一時三十分止舉行室外集會 (依規定每日競選活動之
          停止時間為晚上十時) ,並於舉行室外集會時身披印有候選人姓名、號碼
          之彩帶,且集會演講之內容均與選舉有關,試問此項行為有無違反公職人
          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
研討意見:甲說:於選舉期間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為集會遊行法之特別法,如依規定
                每日競選活動之停時間為晚上十時,縱該候選人依集會遊行法之規
                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於每日晚間十時起至十一時三十分止舉行
                室外集會,然其於舉行室外集會時身披印有候選人姓名、號碼之彩
                帶,且集會演講之內容均與選舉有關,此項集會自仍屬競選活動,
                應認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
          乙說:該候選人既依集會遊行法之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於每日晚間
                十時起至十一時三十分止舉行室外集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又無
                禁止之明文,即無違法之可言。
決議:採甲說。惟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違反第五十五條
      規定,須經監察人制止其法律效果為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至十萬元以上罰鍰。
      屬於行政罰法範圍,應無刑事責任問題。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
          同意研討意見之決議。惟甲說末句「應認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
          十五信第一款之規定」,其中「第一款」應刪除。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