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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8.20 05:20

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60年台非字第 6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0 年 04 月 15 日
相關法條
要  旨:
被告係在外國籍輪船工作,並在國外逃亡,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及第七條
之規定,應無適用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三款所定罪名論
處之餘地,原審竟論被告以違反政府依國家總動員法所發限制海員退職命
令之罪,顯屬判決適用法則不當。
    上訴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被告    張嘉法
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國家總動員法案件,對於台灣基隆地方法院五十九年十一月二十
五日第一審確定判決認為違法,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張嘉法無罪。
理    由
非常上訴理由稱: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八條
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張嘉法原係吾國船員,在賴比瑞亞國籍東方學士輪上擔任船員,
於五十七年四月隨該輪抵達美國紐約,旋於同年五月六日離船潛逃,原審因而論以違
反政府依國家總動員法所發限制海員退職命令之罪,處罰金六百元。惟查被告所犯妨
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三款之罪,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刑
法第十一條前段及第七條之規定,對於在外國籍輪船工作而在國外逃亡者,自無適用
該條例處罰之餘地,竟論被告以違反國家總動員法之罪,顯屬違背法令,且不利於被
告,案經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三條,提起非常上訴,
用資救濟云云。
本院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者,為違背命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本
件被告張嘉法原為我國船員,在賴比瑞亞國籍東方學士輪上任船員職,於五十七年四
日隨該輪抵達美國紐約,旋於同年五月離船潛逃,此有中國航運股份有限公司六十年
二月五日代人字第九○號函附卷可稽,是則被告係在外國籍輪船工作,並在國外逃亡
,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及第七條之規定,應無適用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第八
條第三款所定罪名論處之餘地,亦即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被告之行為不罰
。原審不察,竟論以被告違反政府依國家總動員法所發限制海員退職命令之罪,顯屬
判決適用法則不當,為違背法令,且不利於被告,案經確定,上訴人提起非常上訴,
洵有理由,應將原判決撤銷,另為諭知無罪之判決,以資救濟。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
後段,判決如主文。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22、533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判例全文彙編(60年~63年)第 483-485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17、511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14、1197 頁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39年~94年刑事部分(48~68年)第 15-16
編  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
  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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