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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46年台上字第 92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6 年 07 月 30 日
相關法條
要  旨:
誣告罪之成立,以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而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為其
要件,故其所訴事實,雖不能證明係屬實在,而在積極方面尚無證據證明
其確係故意虛構者,仍不能遽以誣告罪論處。
    上訴人  歐金沐
    被告    林  漢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誣告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四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第
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諭知被告林漢無罪之判決,駁回上訴人歐金沐第二審之上訴,
係以誣告罪之成立,以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而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為其要件
,故其所訴事實不能證明係屬實在,而在積極方面,尚無證據證明其確係故意虛構者
,仍不能遽以誣告罪論。本件姑不論該山林管理機關有無協助偵查犯罪職權,而上訴
人砍伐桂竹,既係事實,則被告之報告即非虛構。雖上訴人竊盜案,經宣告無罪,要
難遽指被告之申告為誣告,第一審法院認被告不負誣告罪責,諭知無罪尚無不合為其
論據,於法並無違誤。上訴意旨猶斤斤以被告虛構事實故意誣告,原審未見及此,為
指摘,未能謂為有理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八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206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判例全文彙編(46年~47年)第 505-507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199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刑事法(三)第 237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170 頁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39年~94年刑事部分(39~47年)第 194 頁
編  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
  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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