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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20 01:24

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29年上字第 228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7 月 25 日
相關法條
要  旨:
兼祧再娶,無解於重婚罪責。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二十九年上字第二二八六號
    上  訴  人  蔣建猷
上列上訴人因重婚案件,不服廣西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二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第二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本件上訴人對於與陳社姣重為婚姻ㄧ事並不否認,惟辯稱伊伯乏嗣由其伯母主持再娶
以續宗祧,但兼祧再娶,固無解於重婚罪責,業經原判決理由中予以闡明,茲上訴意
旨復以其情事發生已逾二年,法律不溯既往為詞。第查,上訴人重婚行為已供明係在
民國二十五年九月間,其追訴權時效按之刑法第八十條規定並未消滅,又何不溯既往
之可言,此項上訴理由當然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八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二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284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283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243 頁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 20 年~38 年刑事部分(20~29 年)(
105年10月版)第 494 頁
編  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
  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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