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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28年上字第 236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1 月 01 日
相關法條
要  旨:
行使防衛權以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為條件,上訴人等奉派前往搜捕盜匪,
至某甲家時,以某甲奪門圖逸,遂開槍向擊,將其擊斃,為原判決認定之
事實,是被害人於上訴人等搜捕之際,已經逃避,並無何種不法侵害情形
,本不發生防衛問題,雖上訴意旨謂,如不開槍鎮懾,萬一該匪乘黑夜開
槍狙擊,豈不盡遭毒手等語,然於彼方之加害與否,尚僅在顧慮之中,即
非對於現在之不法侵害,加以防衛,仍與刑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顯屬不
符。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43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37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32 頁
編  註:
1.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
  108 年 7  月 4  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
  應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