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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26年上字第 273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6 年 01 月 01 日
相關法條
要  旨: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之所謂足生損害,係指他人事實上有因此受損害之虞
而言,至此項文書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在所不問,甲婦之遺囑,如確係上
訴人所偽造,縱使其時甲婦因嗣子某乙已經成年,無權處分遺產,其出捐
行為於法不能生效,但某乙如誤認該遺囑為真正,且以繼母既經出捐,迫
於社會上孝親之通義,不再主張權利,即不無因此而受損害之虞,自不能
以該遺囑於法無效,不能發生損害,認為與偽造私文書罪構成要件不合。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234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231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198 頁
編  註:
1.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
  108 年 7  月 4  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
  應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