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
廢最高法院 25年上字第 6375 號 |
裁判日期: |
民國 25 年 01 月 01 日 |
要 旨: |
法院對於因未滿十八歲而減輕其刑之被告,固得依刑法第八十六條第二項
規定,於裁判時併予宣告保安處分,惟其是否宣告,法院仍有自由裁量權
,即遇有上述情形而不予宣告,亦非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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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154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148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125 頁 |
編 註: |
1.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
108 年 7 月 4 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
應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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