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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25年上字第 167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5 年 01 月 01 日
相關法條
要  旨:
 (一) 刑法第八十條第二項所謂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係指犯罪之行為
      繼續者而言,若非犯罪行為繼續而僅係犯罪狀態繼續,則不包括在
      內。
 (二) 重婚罪為即成犯,在結婚時犯罪行為已經終了,其結婚後之婚姻存
      續狀態,不能認為犯罪行為之繼續。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152、283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146、283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122、242 頁
編  註:
1.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
  108 年 7  月 4  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
  應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