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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20 01:21

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24年上字第 41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
相關法條
要  旨: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之規定情形各別,如所犯係於
夜間侵入住宅外,並有毀越門扇牆垣等情形,自應併予論處。不能以毀越
門扇牆垣亦係侵入行為,遂謂二者不能並存,應吸收於夜間侵入之中,而
祇論以第一款之罪。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361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363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311 頁
編  註:
1.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
  108 年 7  月 4  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
  應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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