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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22年上字第 298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相關法條
要  旨:
姦淫罪之成立,以男女生殖器官接觸為既遂,至陰莖已否伸入膣內,及處
女膜已否破裂,皆非所問。 (依司法院二十三年二月十三日院字第一○四
二號解釋,強姦罪之既遂、未遂,應以生殖器官已否接合為準,本則不再
適用)。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265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1040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977 頁
編  註:
1.本則判例,依據司法院 23 年 2  月 13 日院字第 1042 號解釋,不
  再援用。
  司法院 23 年 2  月 13 日院字第 1042 號解釋:
  強姦罪之既遂、未遂。應以生殖器官已否接合為準。不以滿足性慾為
  既遂條件。
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