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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20 01:17

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21年上字第 74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相關法條
要  旨:
殺人情節合於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第二兩款之規定,不過行
為之態樣觸犯同一法條之數款,而所成立者仍只一個殺人罪,核與牽連犯
之性質係因犯一罪之方法或結果而犯他項罪名者,迥然不同,自不發生從
一重處斷之問題。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108、425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102、1110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87、1159 頁
編  註:
1.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
  108 年 7  月 4  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
  應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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