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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20 01:22

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21年上字第 192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相關法條
要  旨:
準海盜罪之犯罪主體,以具有船員或乘客之身分為要件,若踏占船隻,迫
令駛往洋面,以便行劫他船者,既非船上之船員或乘客,對於踏占之船隻
復無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思,自應論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
之事之罪,並非準海盜。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385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389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332 頁
編  註:
1.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
  108 年 7  月 4  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
  應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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