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為使補償金額與受害情節相當,應賦予地方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
會得不受限於性侵害補償金所列各等級給付範圍,而有縮減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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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為使補償金額與受害情節相當,應賦予各地方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
會(下稱審議會)得不受限於性侵害補償金所列各等級給付範圍,而有適
當縮減權限。
說 明:一、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下稱本法)第 1 款第 2 目、第 57 條
,明定性侵害犯罪行為之條文依據及性侵害補償金補償金額為 10 萬
至 40 萬;再依本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規定,將該等性侵害犯罪行為
依法定刑高低再區分第一等級,補償金額為 30 萬至 40 萬;第二等
級,補償金額為 20 萬至 30 萬;及第三等級,補償金額為 10 萬至
20 萬,目的在於使審議會得以根據實際情節予以調整補償金額。
二、依上開規定,現行等級區分制度固有提供各地檢犯罪被害人審議會依
照情節輕重而有調高補償金額之權限,惟各案犯罪情節不盡相同。例
如,即便均經檢察官認定係犯刑法第 224 條之強制猥褻罪而提起公
訴,惟加害人所實施行為態樣、時間或有不同,因而對受害人造成傷
害亦不相同,且部分被害人或因職業特殊使然、或因考量與加害人情
誼,而未達最低自我保護要求,因疏於警惕致憾事發生等。此等情事
如以該等級最低金額 20 萬元予以補償,似嫌過高,容有失當。
提案地檢署之建議方式:
應賦予審議會於個案有前揭情事時,得不受限於性侵害補償金所列各等級
給付範圍,而有適當縮減權限,俾使補償金額與受害情節相當。
臺灣高等檢察署研究意見:
一、本法本次係以「從簡、從速」為修法原則,因此補償金額之訂定係以
單筆定額之模式進行設計,惟考量性侵害案件之被害情形個案差異較
大,爰以「給付範圍」方式進行訂定,俾給予審議會得依據個案情形
裁量之空間。復考量犯罪被害人可能於案件發生之前提有參與或誘發
犯罪等情形時,或因被害人與加害人之關係或其他情事,給付補償金
可能有違人民及社會情感,認為支付補償金有失妥當時,仍可依犯保
法第 59 條及施行細則第 30 條不予補償或減少一部補償。
二、故若案件符合本法第 59 條及施行細則第 30 條之規定,審議會可視
個案情形,酌定原補償金額之酌減比例,或是情節嚴重或有故意之情
形時,則不予補償。若逾越前開規定另定扣減補償金額之規定,可能
衍生舊法時期審議時間過長、各地檢署補償金額標準不一等問題,需
一併考量。
112 年 10 月 13 日臺灣高等檢察署召開「犯罪被害補償金審議或覆審相
關議題討論會議」-法律問題提案第 4 案結論:
一、現行規定已經足以涵蓋法律之公平性及精神,給付等級已定有彈性空
間讓審議委員進行裁量,並有犯保法第 59 條及施行細則第 30 條之
酌減規定,故不宜於給付等級範圍內再予縮減。
二、另有關性侵害補償金之審議,相關裁量空間仍應回歸犯保法之立法目
的及精神,應避免考量被害人職業等因素,而有檢討被害人行為之情
形。
法務部核復意見:
一、按本法第 57 條第 1 項:「各類犯罪被害補償金之金額如下:…三
、性侵害補償金:新臺幣十萬元至四十萬元。」、第 102 條:「本
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本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性侵
害補償金,依該性侵害犯罪行為起訴書所載之被告所犯法條分為三等
級,各等級之認定如附表二。(第 1 項)各等級給付範圍標準如下
:一、第一等級:新臺幣三十萬元至四十萬元。二、第二等級:新臺
幣二十萬元至三十萬元。三、第三等級:新臺幣十萬元至二十萬元。
(第 2 項)」為使性侵害犯罪被害補償金之審議有得依循之客觀標
準,爰明定依該性侵害犯罪行為起訴書所載之被告所犯法條分為三等
級,審議會及高等檢察署及各檢察分署之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會(下
稱覆審會)於該給付等級內,依個案受害情節輕重、犯罪事實與證據
等資料進行審酌後,為各該性侵害犯罪被害補償金之決定,先予敘明
。
二、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5 條第 2 款及第 6 條規定有關人民權利
義務之事項,應以法律定之,而不得以命令定之;並參照司法院大法
官釋字第 360 號及 367 號解釋意旨,「但法律之內容不能鉅細靡
遺,立法機關自得授權行政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若法律僅
概括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施行細則者,該管行政機關於符合立法意旨且
未逾越母法規定之限度內,自亦得就執行法律有關之細節性、技術性
之事項以施行細則定之,……」故法律僅概括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施行
細則者,該管行政機關於符合立法意旨且未逾越母法規定之限度內,
自亦得就執行法律有關之細節性、技術性之事項以施行細則定之 (法
務部 85 年 1 月 18 日法律決字第 01506 號函參照)。
三、鑒於本法施行細則為法律有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為行政機關基於法
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之規定,並經公告後發布施行,為協助審議會及覆審會行使裁量權之
統一裁量基準,且於此不違背法律授權目的之行政機關裁量範圍與形
成自由內,行政法院應予尊重。故審議會及覆審會本有遵循上開裁量
基準之義務,應依本法施行細則所定之給付等級酌定補償金額,俾符
依法行政之要求。
四、查本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係依照被告所犯法條所預設之犯罪行為之動
機、手段、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與侵害犯罪被害人之法益及情節
輕重程度,參照其刑度高低所訂定之客觀給付範圍等級標準,以期使
不同審議會間作成之補償決定金額有較為一致之裁量基準,亦可避免
外界長期詬病各地審議會認定標準寬嚴不一所衍生之公平性問題,抑
或有過度檢討被害人自身情形而對其造成二度傷害之疑慮;惟為達具
體個案之正義,若各申請案有符合犯保法第 59 條及施行細則第 30
條規定時(例如犯罪被害人對其被害之發生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事由
;或依犯罪被害人與犯罪行為人之關係及其他情事,認為支付補償金
有失妥當時),審議會自得斟酌具體情形,作成不予補償或減少一部
補償之決定。易言之,針對旨揭提案情形,現行法規已賦予審議會得
進一步考量是否予以酌減或不予補償,以衡平一般人民之法感情並避
免審議過苛。
五、綜上,本部同意臺灣高等檢察署之研究意見,即性侵害犯罪被害補償
金案件,審議會應依本法第 57 條第 1 項及本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
等現行相關規定,參照該起性侵害犯罪行為起訴書所載被告所犯法條
所對應之給付等級,於該等級之給付金額範圍內,衡酌被害人於申請
時點前所遭受之犯罪被害事實與個案情節,考量造成其生理、心理、
經濟上之損害程度等因素為綜合判斷,具體決定補償之金額,故不宜
逾越前揭裁量基準,始符合依法行政原則、平等原則及立法者授權裁
量之意旨;惟個案中如有本法第 59 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 30 條各款
事由,審議會自得斟酌具體情形,於參照給付等級範圍後,仍予以減
少一部之補償或不予補償之決定,以達具體個案之正義。
六、另有關性侵害補償金案件,其性質與其他二類補償金差異甚大,且即
便同為性侵害補償金間,其犯罪事證、個案情節、事件脈絡與判決結
果亦可能具極大差異,故於性侵害補償金之審議過程,若持續衍生道
德風險等相關問題或有嚴重違反人民法感情之處,建請審議會持續累
積、蒐集相關案例並適時提供臺灣高等檢察署彙整,俾作為本部未來
修法之政策規劃參考,附此敘明。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法律問題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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