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承提案(一)案由,如採否定說,則檢察官於法院令被告勒戒之裁定確定
後,仍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對被告諭知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試問,該緩起訴處
分之效力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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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承提案(一)案由,如採否定說,則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
戒確定後,如檢察官仍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對被告諭知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該
緩起訴處分是否有效?
說 明:(一)甲說:肯定說。
理由: 1、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1、第 253 條之 2
規定,對被告為緩起訴處分,該緩起訴處分在形式上既
無瑕疵,實體上又無明顯違法情事,則除有刑事訴訟法
第 253 條之 3 所列事由,經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
,原緩起訴處分仍屬有效之處分。
2、緩起訴期間屆滿前之緩起訴處分,因尚未生實質確定力
,故如檢察官另依刑事訴訟法第 260 條規定就同一案
件再行起訴,原緩起訴處分將因此成為無效之處分,此
為目前實務及學說通認緩起訴處分為無效處分之情形;
而本案之情形與此無涉,自難認檢察官之緩起訴處分為
無效之處分。
3、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應先得被告之同意始得
為之,故該緩起訴處分之做成必已先得被告之同意始能
為之;且較諸命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或提起公訴
等刑罰手段,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較能符合
被告之期待與需求,則為保障被告之信賴利益,不宜逕
行擴大無效緩起訴處分之範圍。
(二)乙說:否定說。
理由:被告施用毒品之犯行,既經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
、勒戒,檢察官復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違背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顯係就同一案件
重複為不同法律效果之處分,該處分存有違背法律之明顯重
大瑕疵,難謂適法,參酌司法院釋字第 140 號解釋及其理
由與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非字第 232 號判決之同一法理,
應認此重大違背法令之緩起訴處分為無效。
討論意見:多數採乙說(即否定說)。
審查意見:(略)
決 議:(略)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
多數採乙說(即否定說)。
法務部研究意見:
同意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法律問題提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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