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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10404503760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3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相關法條
要  旨:
偵查中羈押之被告,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經檢察官同
意借提或轉執行觀察、勒戒時,被告所為之觀察、勒戒日數均得按日折抵
刑期。試問:
(一)倘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則計算該案羈押期間應以何時為止?
(二)倘檢察官未聲請撤銷羈押,則計算該案羈押期間又應以何時為止?
案    由:受觀察、勒戒人,現另因他案依法應予羈押、留置、收容時,其觀察、勒
          戒期間與羈押、留置或收容期間同時進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
          17  條定有明文。從而偵查中羈押之被告,檢察官同意借提或轉執行觀察
          、勒戒時,被告所為之觀察、勒戒日數均得按日折抵刑期。
          (一)如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該案之羈押期間應算至何時?
          (二)如檢察官未聲請撤銷羈押,該案之羈押期間應算至何時?
說    明:(一)案由(一):
               1、甲說:檢察官於進行單批示同意借提或轉執行觀察、勒戒之日。
                  理由:不論檢察官是否聲請撤銷羈押,均以檢察官於進行單批示
                        同意借提或轉執行觀察、勒戒之日為準。
               2、乙說: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日。
                  理由:因羈押與觀察、勒戒併行時,觀察、勒戒之日數得全數折
                        抵,為慎重起見,仍應以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撤銷羈押日為
                        準。
               3、丙說:法院撤銷羈押裁定日。
                  理由:因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日期與法院撤銷羈押裁定日期仍有
                        日數上的落差,採此說對被告最為有利,也是本署執行科
                        目前所採。
               4、丁說:被告實際被釋放日。
                  理由:不論採檢察官批示進行單日、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日、法
                        院撤銷羈押裁定日,與被告實際被釋放日均有時間上之落
                        差,為保障被告權益,應以被告實際被釋放日為準。
          (二)案由(二):
               1、甲說:檢察官於進行單批示同意借提或轉執行觀察、勒戒之日。
                  理由:不論檢察官是否聲請撤銷羈押,均以檢察官於進行單批示
                        同意借提或轉執行觀察、勒戒之日為準。
               2、乙說:如觀察、勒戒期滿期間未逾偵查中羈押期間,羈押期間之
                        計算,應以實際執行羈押期間為準。如觀察、勒戒期滿期
                        間逾偵查中羈押期間,羈押期間應算至偵查中羈押期間屆
                        滿日。
                  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  條第 2  項、第 7  項規定,羈押
                        期滿,延長羈押之裁定未經合法送達,或未經起訴或裁判
                        者,視為撤銷羈押,是檢察官同意借提或轉執行觀察、勒
                        戒時,如未聲請撤銷羈押,羈押期間應算至偵查中羈押期
                        間屆滿日。惟倘觀察、勒戒期滿期間未逾偵查中羈押期間
                        ,羈押期間之計算,應以實際執行羈押之期間為準。
討論意見:(一)案由(一):以偵查檢察官簽發釋票日為準。
          (二)案由(二):乙說。
審查意見:
決    議: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
          (一)案由(一):採丁說。
          (二)案由(二)採乙說。
法務部研究意見:
          (一)修正案由:受觀察、勒戒人,現另因他案依法應予羈押、留置、收
                容時,其觀察、勒戒期間與羈押、留置或收容期間同時進行,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 17 條定有明文。從而偵查中羈押之被告
                ,檢察官同意借提或轉執行觀察、勒戒時: (1)如檢察官聲請撤
                銷羈押,該案之羈押期間應算至何時? (2)如檢察官未聲請撤銷
                羈押,該案之羈押期間應算至何時?
          (二)案由 (1)採丁說,案由 (2)採乙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101  年 9  月 17 日主任檢察官會議法律問題提案)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