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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1000806600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座談機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相關法條
要  旨:
如何認定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5 款圖利罪所稱之不法利
益?
案    由: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5 款圖利罪所稱「不法利益」認定
          疑義。
說    明:本署於偵辦得標廠商因違法手段運作而獲致承作工程之機會,其因此所獲
          致之利潤是否屬於「不法利益」?有不同見解,為避免認定歧異,爰提案
          討論。
          (一)甲說:對於其他廠商而言,客觀上已失去公平、公開議價、比價之
                      利益,故以違法手段運作而獲致承作工程之債權應屬「不法
                      利益」。(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上字第 2001 號判決、95
                      年度台上字第 6445 號判決參照)
          (二)乙說:應於工程款扣除施工之必要費用及合理利潤後,如有剩餘利
                      潤,始可謂為不法利益。(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上字第 
                      7694  號判決、97 年度台上字第 3926 號判決參照)
討論意見:
審查意見:
決    議:多數採甲說。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
          採甲說。
法務部研究意見:
          增列丙說,因最近實務之見解為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1101 號刑
          事判決,故採丙說為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99 年 7  月份檢察官會議法律問題提案  第 1  號)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