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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1000801880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100 年 03 月 29 日
座談機關: 最高法院檢察署
相關法條
要  旨:
行為人犯有數罪,就其強盜殺人部分經最高法院判決死刑確定,而強盜強
制性交以及強制性交之原判決部分則經撤銷發回更審,是否應先予以執行
其判決死刑確定部分?
法律問題:某甲犯數罪,關於強盜殺人部分經最高法院判決死刑確定,關於強盜強制
          性交、強制性交部分則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關於判決死刑確定部分,是
          否應先予執行?
討論意見:甲說:某甲所犯係數罪,有關強盜殺人部分既已判決死刑確定,依刑法第
                51  條第 2  款規定,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不執行他刑,自可依
                法執行,且依刑事訴訟法第 254  條規定,被告犯數罪時,其一罪
                已受重刑之確定判決,檢察官認為他罪雖行起訴,於應執行之刑無
                重大關係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之法理,有關判決死刑確定部分先
                予執行,應無疑義。本件應依本署 99 年 12 月 16 日全體(主任
                )檢察官會議決議,核發乙種指揮書,自接押日起繼續監禁,待法
                務部依刑事訴訟法第 461  條規定令准後執行。另案被告○○○前
                因殺人案件,經判決死刑確定,於在監待執行中,復犯殺人未遂罪
                ,嗣經一審以傷害罪判處罪刑,經於 100  年 1  月 26 日上訴於
                二審審理中,惟上開所判處死刑確定部分,仍於 100  年 3  月 4
                日依法執行死刑完畢,可供參考。
          乙說:一人犯同種類數罪,雖其中一罪已經判處極刑確定,送由司法行政
                最高官署審核,另一案件在第二審法院審理進行中,司法行政最高
                官署,應俟另案判決確定後,再行核准執行確定在先之刑(詳牽連
                案件之一罪先受極刑判決確定應如何處理之我見-孫德耕著)。某
                甲所犯強盜殺人部分,雖已判決死刑確定,但關於強盜強制性交、
                強制性交部分經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相關事證尚待法院
                調查釐清,且發回更審部分係屬重罪,事實真相復涉及民事賠償等
                問題,於發回更審部分判決確定前,不宜先予執行。應俟發回更審
                部分判決確定後,依刑法第 51 條第 2  款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
                刑為死刑後依法執行。
          丙說:某甲所犯強盜殺人已判決死刑確定部分,依本署辦理死刑確定案件
                作業流程陳報法務部核定執行,並依 99 年 12 月 16 日全體(主
                任)檢察官會議決議核發乙種指揮書,自接押日起繼續監禁;強盜
                強制性交、強制性交部分經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相關事
                證尚待法院調查釐清,影印全部卷證發交原高檢署發回更審。
初步研討結果:
          全數通過採丙說。
法務部研究意見:
          同意最高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

提案機關:最高法院檢察署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