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行為人犯有數罪,就其強盜殺人部分經最高法院判決死刑確定,而強盜強
制性交以及強制性交之原判決部分則經撤銷發回更審,是否應先予以執行
其判決死刑確定部分?
|
法律問題:某甲犯數罪,關於強盜殺人部分經最高法院判決死刑確定,關於強盜強制
性交、強制性交部分則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關於判決死刑確定部分,是
否應先予執行?
討論意見:甲說:某甲所犯係數罪,有關強盜殺人部分既已判決死刑確定,依刑法第
51 條第 2 款規定,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不執行他刑,自可依
法執行,且依刑事訴訟法第 254 條規定,被告犯數罪時,其一罪
已受重刑之確定判決,檢察官認為他罪雖行起訴,於應執行之刑無
重大關係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之法理,有關判決死刑確定部分先
予執行,應無疑義。本件應依本署 99 年 12 月 16 日全體(主任
)檢察官會議決議,核發乙種指揮書,自接押日起繼續監禁,待法
務部依刑事訴訟法第 461 條規定令准後執行。另案被告○○○前
因殺人案件,經判決死刑確定,於在監待執行中,復犯殺人未遂罪
,嗣經一審以傷害罪判處罪刑,經於 100 年 1 月 26 日上訴於
二審審理中,惟上開所判處死刑確定部分,仍於 100 年 3 月 4
日依法執行死刑完畢,可供參考。
乙說:一人犯同種類數罪,雖其中一罪已經判處極刑確定,送由司法行政
最高官署審核,另一案件在第二審法院審理進行中,司法行政最高
官署,應俟另案判決確定後,再行核准執行確定在先之刑(詳牽連
案件之一罪先受極刑判決確定應如何處理之我見-孫德耕著)。某
甲所犯強盜殺人部分,雖已判決死刑確定,但關於強盜強制性交、
強制性交部分經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相關事證尚待法院
調查釐清,且發回更審部分係屬重罪,事實真相復涉及民事賠償等
問題,於發回更審部分判決確定前,不宜先予執行。應俟發回更審
部分判決確定後,依刑法第 51 條第 2 款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
刑為死刑後依法執行。
丙說:某甲所犯強盜殺人已判決死刑確定部分,依本署辦理死刑確定案件
作業流程陳報法務部核定執行,並依 99 年 12 月 16 日全體(主
任)檢察官會議決議核發乙種指揮書,自接押日起繼續監禁;強盜
強制性交、強制性交部分經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相關事
證尚待法院調查釐清,影印全部卷證發交原高檢署發回更審。
初步研討結果:
全數通過採丙說。
法務部研究意見:
同意最高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
提案機關:最高法院檢察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