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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8.15 14:21

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0960801987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13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
相關法條
要  旨:
某甲原為現役軍人,犯逃亡、妨害公務等罪經軍事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5  
年並刑後強制工作 3  年確定,於服刑 2  年 11 月後假釋出獄。假釋中
某甲再犯竊盜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 2  年 4  月並
於刑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3  年確定,由本署發交執行刑前強制工作
,於執行期間聲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執行刑前強制工作,欲接續執行 2  
年 4  月之有期徒刑時,因某甲前述軍方假釋之案件被撤銷假釋,依規定
假釋殘刑優先執行,故由軍方囑託提解執行撤銷假釋殘餘之有期徒刑 2  
年 1  月,殘餘徒刑執行期滿後,軍法執行機關又接續執行刑後強制工作
3 年完畢,才由本署執行某甲竊盜罪之有期徒刑 2  年 4  月,現正執行
中。茲據受刑人某甲以 2  次強制工作之執行有違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4
條之 1  第 1  項第 4  款之規定,具狀聲請將違法執行第 2  次強制工
作之 3  年期間,折抵現執行之竊盜罪刑期,聲請有無理由,是否於 95 
年 7  月 1  日新刑法施行後准許折抵?參考法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4
條之 1  第 1  項第 4  款新修正刑法第 46 條第 2  項。
案    由:某甲原為現役軍人,犯逃亡、妨害公務等罪經軍事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5  
          年並刑後強制工作 3  年確定,於服刑 2  年 11 月後假釋出獄。假釋中
          某甲再犯竊盜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 2  年 4  月並
          於刑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3  年確定,由本署發交執行刑前強制工作
          ,於執行期間聲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執行刑前強制工作,欲接續執行 2  
          年 4  月之有期徒刑時,因某甲前述軍方假釋之案件被撤銷假釋,依規定
          假釋殘刑優先執行,故由軍方囑託提解執行撤銷假釋殘餘之有期徒刑 2  
          年 1  月,殘餘徒刑執行期滿後,軍法執行機關又接續執行刑後強制工作
          3 年完畢,才由本署執行某甲竊盜罪之有期徒刑 2  年 4  月,現正執行
          中。茲據受刑人某甲以 2  次強制工作之執行有違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4
          條之 1  第 1  項第 4  款之規定,具狀聲請將違法執行第 2  次強制工
          作之 3  年期間,折抵現執行之竊盜罪刑期,聲請有無理由,是否於 95 
          年 7  月 1  日新刑法施行後准許折抵?參考法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4
          條之 1  第 1  項第 4  款新修正刑法第 46 條第 2  項。
說    明:(一)甲說:肯定說即得予折抵。
                理由: 1、按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4  條之 1  第 1  項第 4  款規
                          定:宣告多數強制工作者,期間相同者執行其一,期間
                          不同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則受刑人某甲受 2 
                          次強制工作之執行,似與該規定相違背,為受刑人利益
                          計,准予折抵較合乎法理。
                       2、依新修正刑法第 46 條第 2  項規定:羈押日數,無刑
                          罰可抵,如經宣告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者,得以一
                          日抵保安處分一日。依此立法理由,羈押日數得以一日
                          折抵保安處分一日,反之,強制工作有多執行之部分,
                          亦應准予折抵有期徒刑之刑期。
                       3、本件聲請人受 2  次強制工作之執行,與保安處分執行
                          法第 4  條之 1  第 1  項第 4  款執行其一之規定有
                          違,其第 2  次受執行之強制工作 3  年,應可折抵本
                          件竊盜罪之有期徒刑刑期,較合乎公平性。
          (二)乙說:否定說即不得折抵。
                理由: 1、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僅得與有期徒刑、拘役或刑法
                          第 42 條第 4  項裁判所定之罰金額數折抵,同法第 
                          46  條定有明文,強制工作為保安處分之一種,與刑罰
                          之性質及功用迥異,自不能與羈押日數折抵。前司法行
                          政部 58 年 10 月 29 日(58)台令刑(二)字第 
                          7788  號函可資參考。
                       2、新修正刑法第 46 條第 2  項僅規定羈押日數得折抵保
                          安處分之日數,並未規定保安處分執行之日數得以折抵
                          徒刑之日數,不宜擴張解釋。退而言之,縱依新修正刑
                          法第 46 條第 2  項之規定擴張解釋,認保安處分已執
                          行之日數得以折抵徒刑之日數,亦應於 95 年 7  月 1
                          日新修正刑法施行以後,方有其適用,依目前之刑法規
                          定仍不得折抵。
                       3、刑法第 46 條裁判確定羈押之日數抵折刑期之規定,係
                          專指本案而受羈押者而言,若因他案而受羈押或因他案
                          判決確定而受執行,均不得移抵本案之刑期,最高法院
                          76  年度台抗字第 557  號、56  年度台抗字第 129 
                          號、67  年台抗字第 303  號、81  年度台抗字第 334
                          號迭經著有判例可資參考。本件某甲受執行之刑後強制
                          工作 3  年,係軍法機關審判之案件,與現在執行中之
                          竊盜案件,非同一案件,依上開最高法院之見解,應不
                          得折抵本案之刑期。
                       4、某甲於軍法機關執行刑後強工作之際,應循刑事訴訟法
                          第 484  條規定,以執行不當為由向軍法機關聲明異議
                          ,其捨聲明異議之法律途徑而聲請折抵刑期,與法不合
                          ,以不能折抵較合乎法律一致性。
討論意見:多數採甲說。
審查意見:
決    議: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
          多數採甲說。
法務部研究意見:
          同意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採甲說。

參考資料:
發文單位: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58)台令刑(二)字第 7788 號 
發文日期:民國 58 年 10 月 29 日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46 條  
要    旨: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僅得與有期徒刑、拘役或刑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
          裁判所定之罰金額數折抵,同法第四十六條定有明文,強制工作為保安處
          分之一種,與刑罰之性質及功用迴異,自不能與羈押日數折抵。至本部五
          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台 54.函刑(二)字第七四五四號令所謂「收容」,
          乃指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指揮送執行時,待送執行機關前之收容日數而言
          ,本件如有上述收容情形自可折抵,否則即不能相提並論。
參考法條:刑法 第 46 條(81.05.16)

裁判字號:76  年台抗字第 557  號 
裁判日期:民國 76 年 12 月 4  日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刑事裁判選輯 第 8  卷 4  期 637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46 條 
案由摘要:偽造有價證券 
要  旨:本件原裁定以刑法第四十六條裁判確定羈押之日數抵折刑期之規定,係專
     指本案而授羈押者而言,若因他案而受羈押或因他案判決確定而受執行,
     均不得移抵本案之刑期。

裁判字號:56  年台抗字第 129  號 
裁判日期:民國 56 年 6  月 22 日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裁判類編-刑事法(八) 第 368-369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46 條
案由摘要:妨害軍機案件 
要  旨:刑法第四十六條所謂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係指因本案所受羈押之日數
     而言,若因他案而受羈押,即不得移抵本案之刑罰。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46 條(43.10.23)

裁判字號:67  年台抗字第 303  號 
裁判日期:民國 67 年 11 月 17 日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第 87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46 條 
案由摘要:偽造文書 
要    旨: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以一日抵有期徒刑一日,刑法第四十六條前段固
     有明文,惟可以折抵之羈押,必以本案之羈押,即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
     條經訊問後,認為有第七十六條所定之情形者,於必要時所為之羈押方足
     相當。苟在他案羈押或執行刑期或矯正處分中,為本案之審理而向他案執
     行機關借提,既屬他案之羈押或執行刑期或矯正處分,並非本案之羈押,
     借提期間羈押之日數,無折抵本案徒刑之可言。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46 條 (43.10.23)

裁判字號:81  年台抗字第 334  號 
裁判日期:民國 81 年 7  月 10 日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刑事裁判書彙編 第 9 期 794-796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46 條 
案由摘要:聲明異議   
要    旨:按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以一日抵有期徒刑一日,刑法第四十六條前段
     固有明文。但可以折抵之羈押日數,必以本案之羈押方足相當,苟在他案
     之羈押或執行刑期或矯正處分中,為本案之審理而向他案執行機關借提,
     既屬他案之羈押或執行刑期或矯正處分,並非本案之羈押,借提期間之日
     數,自無折抵本案徒刑之可言。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46 條(83.01.28)

發文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57 年度法律座談會  刑事類第 15 號 
發文日期:民國 57 年 1  月 1  日 
座談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資料來源:臺灣高等法院歷年法律座談會彙編(下冊)第 56-57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46 條
法律問題:設有被告觸犯逃亡及詐偽罪嫌,同時為憲兵隊發現,拘送軍法機關法辦,
     嗣經軍法機關就逃亡部分宣告免訴確定,並認為該被告早已喪失軍人身份
     ,乃將詐偽部分移送司法機關審判後,判處徒刑,則其在軍法機關羈押之
     日數,可否折抵司法機關判處之刑期?
討論意見:甲說:刑法第四十六條所謂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係指因本案所受羈押
           之日數而言,若因他案而受羈押不得移抵本案之刑罰 (最高法院二
           十九年聲字第三○號判例) ,且軍法與司法之審判系統不同。該被
           告雖因逃亡罪嫌經軍法機關宣告免訴確定,其受軍法機關羈押之日
           數,仍不得移抵司法機關判處之刑期。
          乙說:甲犯子罪被押,於偵查中發覺又犯丑罪,結果子罪宣告無罪確定,
           丑罪判處徒刑,其羈押日數折抵徒刑,應由丑罪發覺後羈押之日起
           計算 (司法院院字第二三八五號解釋) 被告先後所犯二罪,其羈押
           日數既可折抵,則其同時發覺之二罪,若謂審判系統不同,不准折
           抵,顯失事理之平。故其逃亡罪,雖受軍法機關羈押,惟其羈押之
           日數,仍可移抵司法機關所處徒刑。
研討結果:採甲說。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46 條(83.01.28)

發文單位:法務部 
發文字號:(74)法檢字第 8196 號 
發文日期:民國 74 年 9  月 11 日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46 條 
要    旨:關於受刑人先後犯兩案,不合數罪併罰,前案在軍法機關羈押中,後案曾
     經司法機關借提審理羈押於看守所,其借提羈押之日數,軍法機關未折抵
     前案刑期已執行完畢時,可否折抵後案之刑期,發生法律疑義一案,核復
     如次:按最高法院六十七年台抗字第三○三號判例:「裁判確定前羈押之
       日數,以一日折抵有期徒刑一日,刑法第四十六條前段固有明文,惟可以
     折抵之羈押,必以本案之羈押,即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經訊問後,認
     為有七十六條所定之情形者,於必要時所為之羈押方足相當。苟在他案羈
     押或執行刑期或矯正處分中,為本案之審理而向他案執行機關借提,既屬
     他案之羈押或執行刑期或矯正處分,並非本案之羈押,借提期間羈押之日
     數,無折抵本案徒刑之可言。」本函所述問題,應依照上開判例,就個案
     視司法機關之羈押是否為本案之羈押而定,尚難一概而論。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法律問題提案)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42、46 條(94.02.02)
     中華民國刑法 第 46 條(95.05.17)
     刑事訴訟法 第 484 條(93.06.23)
     陸海空軍刑法 第 13、39 條(90.09.28)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4-1 條(91.06.05)
資料來源: 法務部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