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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8.06 15:17

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0960801254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96 年 04 月 17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要  旨:
某甲連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起訴後經協商程序,法院於 95 年 6  月
30  日製作宣示判決筆錄,施用第一級毒品判處徒刑 1  年、吸食第二級
毒品判處徒刑 5  月。惟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4  第 6  款
規定,以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提起上訴。二審法院
判決吸食第二級毒品部分撤銷發回一審,吸食第一級毒品部分,以上訴不
合法駁回上訴(原判決如附件)。試問:上訴駁回施用第一級毒品罪之確
定日,應為一審抑或二審判決之確定日?
案    由:某甲連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起訴後經協商程序,法院於 95 年 6  月
          30  日製作宣示判決筆錄,施用第一級毒品判處徒刑 1  年、吸食第二級
          毒品判處徒刑 5  月。惟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4  第 6  款
          規定,以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提起上訴。二審法院
          判決吸食第二級毒品部分撤銷發回一審,吸食第一級毒品部分,以上訴不
          合法駁回上訴(原判決如附件)。試問:上訴駁回施用第一級毒品罪之確
          定日,應為一審抑或二審判決之確定日?
說    明:(一)甲說:一審判決確定
                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10 第 1  項規定,協商所為之
                      科刑判決,不得上訴。本件二審法院認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
                      檢察官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故應於一審法院判決確
                      定,其經宣示者,於宣示時確定,未經宣示者,於送達時確
                      定。
          (二)乙說:二審判決確定
                理由: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10 第 1  項但書之規定
                      上訴,二審法院已為實體之判決,並非如刑事訴訟法第 384
                      條規定,法律上不應准許上訴之情形,既經二審法院為實體
                      上判決,則應以二審判決為確定日。
討論意見:
審查意見:
決    議:採甲說。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
          採甲說。
法務部研究意見:
          同意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採甲說。
          理由修正為:依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10 第 1  項規定,協商所為之
                      科刑判決,不得上訴。本件二審法院認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
                      ,法律上不應允許,而駁回不合法之上訴,故應於一審法院
                      判決確定,其經宣示者,於宣示時確定,未經宣示者,於送
                      達時確定。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95 年 10 月份法律問題提案(一))

參考法條:刑事訴訟法 第 455-10、455-4 條(95.06.14)
資料來源: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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