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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20 01:25

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0960800239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96 年 01 月 23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相關法條
要  旨:
宣告刑前強制工作案件,如疏未先執行強制工作,於徒刑執行完畢後,始
發覺漏未執行者,不得再執行。若檢察官指揮書徒刑之起算日尚未開始執
行,則可否再行提送執行強制工作?
案    由:宣告刑前強制工作案件,如疏未先執行強制工作,於徒刑執行完畢後,始
          發覺漏未執行者,不得再執行。若檢察官指揮書徒刑之起算日尚未開始執
          行,則可否再行提送執行強制工作?
說    明:(一)甲說:可提送執行強制工作
                理由:判決宣告刑前強制工作案件,意即該案於徒刑執行之前應提
                      送受刑人至強制工作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若檢察官執行此類
                      案件,疏未連繫提送刑前強制工作,而逕將徒刑接續前案之
                      徒刑執行,如本案徒刑之起算日尚未開始執行者,檢察官僅
                      須將原錯誤之指揮書註銷,並提送受刑人至強制工作場所執
                      行強制工作即可,與判決意旨並無違背。
          (二)乙說:不可提送執行強制工作
                理由:判決宣告刑前強制工作案件,檢察官於執行該案徒刑之前,
                      即應提送受刑人至強制工作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若檢察官於
                      核發徒刑指揮書之前,並未先執行強制工作,事後始發覺漏
                      未執行者,即不得再予執行。故該案徒刑指揮書之起算日雖
                      尚未開始執行,仍不得再行為之。
討論意見:
審查意見:
決    議:採甲說。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
          採甲說。(檢察官僅須將錯誤之原徒刑指揮書註銷後,即可提送執行強制
          工作)
法務部研究意見:
          同意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採甲說。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95 年 3 月份法律問題提案(二))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90 條(95.05.17)
資料來源: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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