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被告 2 犯連續施用第 1 級毒品海洛因,犯罪時間跨越新舊法,且曾依
舊法聲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待執行,惟於新法實施後才被通緝到案,並
查出其在被查獲前均連續施用毒品,則被告仍應執行原先裁定之觀察、勒
戒?抑或僅另行依新法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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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被告 2 犯連續施用第 1 級毒品海洛因,犯罪時間跨越新舊法,且曾依
舊法聲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待執行,惟於新法實施後才被通緝到案,並
查出其在被查獲前均連續施用毒品,則被告仍應執行原先裁定之觀察、勒
戒?抑或僅另行依新法提起公訴?
說 明:被告於 91 年間,因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檢察官為
不起訴處分(1 犯),於 5 年內,又於 92 年 10 月 31 日,因施用第
一級毒品案件(2 犯),經警移辦後,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獲
准(適用舊法);嗣因傳、拘不著發佈通緝,於 93 年 1 月 16 日為警
緝獲,採尿送驗亦呈「嗎啡陽性」反應;被告亦坦承自 92 年 2 月間起
至 93 年 1 月 14 日止(亦即跨越新舊法),連續施用第 1 級毒品海
洛因。則被告究應否執行前受裁定之觀察、勒戒處分?抑或僅依新法第
23 條第 2 項之規定提起公訴?倘依第 23 條第 2 項之規定起訴,則
前受之觀察、勒戒裁定該如何處置?
(一)甲說: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刑法第 56 條定
有明文。則當連續犯罪之餘,遇刑法有變更時,其一部涉及
舊法,一部涉及新法者,即應依最後行為時之法律處斷。(
19 年非字第 156 號、27 年上字第 1607 號、29 年上
字第 3866 號判決請參照)。且「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
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第 10 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
法院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為新修正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 23 條第 2 項所明文。查本件被告犯罪時間跨越新
舊法,且係於觀察、勒戒後 5 年內再犯施用毒品犯行,依
諸上開規定,應依新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3 條第 2
項規定提起公訴,原受法院裁定之觀察、勒戒,應提起非常
上訴予以更正而不執行。
(二)乙說:本件被告犯罪行為之時間跨越新舊法,應依最後行為時之法
律處斷,固屬無疑,惟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35 條另有規
定:「於中華民國 92 年 6 月 6 日本條例修正施行前繫
屬之施用毒品案件,於修正施行後(93 年 1 月 9 日)
,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前項情形,依修正前之規定有
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查本件被告
於 92 年 10 月 31 日即因 2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被依舊法聲請裁定觀察、勒戒確定在案,雖因傳、拘未著被
發布通緝,而於新法實施後才被緝獲,且被採尿送驗證明仍
有施用毒品之犯行,此與前受通緝部分,因具有連續犯關係
,仍應論以一罪,且無損於該案件係於「修正施行前繫屬」
之事實,依諸新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35 條第 2 項之
規定(採從輕原則),仍以將被告依原法院之裁定送觀察、
勒戒,對被告較為有利,(倘被告經觀察勒戒後,被評定無
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仍應為不起訴處分。)
討論意見:採甲說。
審查意見:採甲說。因被告最後之犯罪行為在新法實施之後,依諸連續犯之規定,即
應依新法提起公訴。
決 議:採甲說。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
本件與編號第 17 號案,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陳報毒品法律問題相類
似,可參考該案之審查意見。即:
(一)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 92 年 7 月 9 日經總統令公布修正條文
,修正條例第 36 條規定本條例自公布後 6 個月施行,是本條例
於 93 年 1 月 9 日起施行。本條例已刪除修正前第 22 條關於
停止戒治及撤銷停止戒治之規定,亦即自 93 年 1 月 9 日起,
已無撤銷停止戒治之法源依據。惟修正條文第 35 條第 2 項規定
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本題
情形,如依甲說,須依修正後條例第 23 條第 2 項依法追訴,行
為人將會被判罪處刑,對行為人不利,為貫徹修正條文第 35 條第
2 項規定之精神,以採乙說較為有利於行為人,亦即執行觀察勒戒
,法務部 92 年 12 月 19 日法檢字第 0920805249 號函訂頒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新法施行處理原則參考資料」亦採此見解。
(二)本件題示:被告於 91 年間,因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
向,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一犯),於 5 年內,又於 92 年 10
月 31 日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二犯),經警移辦後,由檢察官
聲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獲准(適用舊法);嗣因傳拘不著發佈通緝
,於 93 年 1 月 16 日為警緝獲,檢察官即應依前開裁定執行觀
察勒戒。
法務部研究意見:
同意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
提案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後所衍生之爭議法律問題提案 第 23 號)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56 條(95.05.17)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22 條(87.05.20)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10、23、35、36 條(92.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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