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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8.15 13:18

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0950803971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95 年 09 月 27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相關法條
要  旨:
依刑法 51 條第 10 款但書規定「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
,不執行拘役。」則合於數罪併罰之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於有下列
之情形時,應如何執行?
(一)、拘役案件先送執行並送監或准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後,三年以上有
        期徒刑案件再送執行,該已執行完畢之拘役日數是否需自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刑期中扣除?
(二)、拘役案件先送執行後,已送監執行,惟尚未執行完畢,三年以上
        有期徒刑案件再送執行時,該已送監執行尚未執行完畢之拘役,
        是否應不執行?如拘役應不執行時,應自何時起不執行?是自三
        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判決確定日」或「簽發指揮書日」起不執
        行拘役?
(三)、承上,如係自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判決確定日」或「簽發指
        揮書日」起不執行拘役,該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似應接續拘役
        案件執行,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簽發指揮書時,「執行起算日
        」應為「判決確定日」或「簽發指揮書日」?且是否並應於指揮
        書載明「本件接續○○年○○字第○○○號○○案(拘役案件)
        指揮書執行,依刑法 51 條第 10 款但書規定,該拘役自○年○
        月○日起不執行。」
(四)、承上,如該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簽發指揮書時,「執行起算日
        」應為「判決確定日」,而「判決確定日」於拘役案件「執行起
        算日」之前時,則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指揮書是否不以「判決確定
        日」為「執行起算日」,而應以拘役案件之「執行起算日」為「
        執行起算日」?
案    由:依刑法 51 條第 10 款但書規定「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
          ,不執行拘役。」則合於數罪併罰之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於有下列
          之情形時,應如何執行?
          (一)、拘役案件先送執行並送監或准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後,三年以上有
                  期徒刑案件再送執行,該已執行完畢之拘役日數是否需自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刑期中扣除?
          (二)、拘役案件先送執行後,已送監執行,惟尚未執行完畢,三年以上
                  有期徒刑案件再送執行時,該已送監執行尚未執行完畢之拘役,
                  是否應不執行?如拘役應不執行時,應自何時起不執行?是自三
                  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判決確定日」或「簽發指揮書日」起不執
                  行拘役?
          (三)、承上,如係自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判決確定日」或「簽發指
                  揮書日」起不執行拘役,該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似應接續拘役
                  案件執行,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簽發指揮書時,「執行起算日
                  」應為「判決確定日」或「簽發指揮書日」?且是否並應於指揮
                  書載明「本件接續○○年○○字第○○○號○○案(拘役案件)
                  指揮書執行,依刑法 51 條第 10 款但書規定,該拘役自○年○
                  月○日起不執行。」
          (四)、承上,如該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簽發指揮書時,「執行起算日
                  」應為「判決確定日」,而「判決確定日」於拘役案件「執行起
                  算日」之前時,則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指揮書是否不以「判決確定
                  日」為「執行起算日」,而應以拘役案件之「執行起算日」為「
                  執行起算日」?
說    明:問題(一):
          1、甲說:不應扣除
              理由:拘役部分既已執行完畢,自無再予以扣除之餘地。
          2、乙說:應予扣除。
              理由:應執行刑之刑期既尚在執行中,且刑法第五十一條第十款後段
                    之規定又有利於受刑人,自應認拘役不予執行而應於有期徒刑
                    刑期中予以扣除。
          問題(二):
          1、甲說:已執行之拘役日數不予以扣除
              理由:拘役既已部分執行,則已執行之日數,自無再予以扣除之餘地
                    。
          2、乙說:拘役不執行,應予扣除
              理由:合併執行刑之刑期既尚在執行中,且刑法第五十一條第十款後
                    段之規定又有利於受刑人,自應認該拘役不予執行而應於有期
                    徒刑刑期中予以扣除已執行之日數。
          問題(三):
          1、甲說:已執行之拘役日數不予以扣除
              理由:拘役既已部分執行,則已執行之日數,自無再予以扣除之餘地
                    。
          2、乙說:拘役不執行,應予扣除
              理由:合併執行刑之刑期既尚在執行中,且刑法第五十一條第十款後
                    段之規定又有利於受刑人,自應認拘役不予執行而應於有期徒
                    刑刑期中予以扣除已執行之日數;3 年以上有期徒刑指揮書之
                    「執行起算日」應為「指揮書簽發日」,並於應於指揮書載明
                    「本件接續○○年○○字第○○○號○○案(拘役案件)指揮
                    書執行,依刑法 51 條第 10 款但書規定,該拘役應不執行,
                    已執行之拘役○日應予扣除。」
          問題(四):
          1、甲說:已執行之拘役日數不予以扣除
              理由:拘役既已部分執行,則已執行之日數,自無再予以扣除之餘地
                    。
          2、乙說:拘役不執行,應予扣除
              理由:同問題(三)乙說之理由。
原提案機關決議:
          問題(一):採乙說
          問題(二):採乙說
          問題(三):採乙說
          問題(四):採乙說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審查意見:
          為免因案件先後送執行而影響拘役是否執行,而影響受刑人之權益,問題
          (一)(二)(三)(四):均採乙說。
法務部研究意見
          (一)本案結論因執行案件是否橫跨新舊法時期有異,合先敘明。
          (二)倘執行拘役及有期徒刑均在新法時期者,同意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之審查意見,問題(一)、(二)、(三)、(四)均採乙說;惟
                若執行橫跨新舊法時期,即拘役已於舊法時期執行完畢者,不因嗣
                後定執行刑超過三年而生扣除拘役期間之問題。

原提案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律問題提案)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51 條(95.05.17)
資料來源: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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