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修正後刑法第 10 條之公務員與貪污治罪條例第 2 條之公務員規定比較
適用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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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修正後刑法第 10 條之公務員與貪污治罪條例第 2 條之公務員規定比較
適用疑義。
說 明:進行刑法第 10 條新舊法比較審查時,若原確定判決係適用貪污治罪條例
認定屬於公務員而判刑,經依修正後刑法第 10 條之公務員概念審查,認
已非公務員,惟因貪污治罪條例第 2 條之公務員規定尚未變更,則在貪
污治罪條例修法前,上開情形是否仍列入審查範圍,若須除罪並須經各檢
察署刑法修正專責小組審查通過,陳報檢察長同意,再陳報高檢署?
原提案機關決議:
據悉法務部已針對貪污治罪條例有關公務員定義之規定進行修正,期能與
修正後之刑法第 10 條公務員規定相同,然在立法院確定修正通過前,相
關適用原貪污治罪條例認定公務員身分而判刑之確定判決,現階段是否即
以修正後刑法第 10 條規定,進行公務員身分變更與否之審查,並進而認
定是否需除罪,再循相關程序於今年 3 月底前陳報高檢署,並於今年 7
月 1 日進行除罪釋放或撤緝,或係先進行審查,待貪污治罪條例經立法
院確定修正通過並施行後,再循相關程序陳報高檢署,並於今年 7 月 1
日除罪釋放或撤緝,何者為是,仍不甚明瞭。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審查意見:
(一)查法務部業已將貪污治罪條例第 2 條之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
第 2 條擬修正為:「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
已配合刑法有關公務員定義之規定而為修正,於該法修正通過並施
行前,對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 2 條認定為公務員之有罪判決,仍
應先行審查,並陳報本署控管,待該條例經立法院確定修正通過施
行後,如有符合除罪之情形者,再行除罪釋放或撤緝。
(二)提會討論。
座談會結論:
查法務部研提之貪污治罪條例第 2 條、第 8 條、第 20 條之修正草案
已於 95 年 5 月 5 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俟總統公布後修正條文將自
95 年 7 月 1 日施行。該第 2 條修正條文為「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
者,依本條例處斷」,已配合刑法有關公務員定義之規定而為修正。至於
該條例修正條文施行前,對適用同條例第 2 條認定為公務員之有罪判決
,各地檢署仍應先行審查,待該條例修正條文施行後,有符合除罪之情形
者,再行除罪釋放或撤緝。
法務部研究意見:
貪污治罪條例第 2 條、第 8 條及第 20 條?正條文業經 95 年 5 月
30 日華總一義字第 09500075701 號總統令公布,自 95 年 7 月 1
日施行。該第 2 條修正條文為「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
」,已配合刑法有關公務員定義之規定而為修正。至於該條例修正條文施
行前,對適用同條例第 2 條認定為公務員之有罪判決,各地檢署仍應先
行審查,待該條例修正條文施行後,有符合除罪之情形者,再行除罪釋放
或撤緝。
原提案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因應刑法修正相關法律問題座談會」提案 第 9 號)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 條(95.05.17)
貪污治罪條例 第 2、8、20 條(95.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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