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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6 22:44

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0950802827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95 年 06 月 28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相關法條
要  旨:
修正後刑法第 10 條之公務員與貪污治罪條例第 2  條之公務員規定比較
適用疑義。
案    由:修正後刑法第 10 條之公務員與貪污治罪條例第 2  條之公務員規定比較
          適用疑義。
說    明:進行刑法第 10 條新舊法比較審查時,若原確定判決係適用貪污治罪條例
          認定屬於公務員而判刑,經依修正後刑法第 10 條之公務員概念審查,認
          已非公務員,惟因貪污治罪條例第 2  條之公務員規定尚未變更,則在貪
          污治罪條例修法前,上開情形是否仍列入審查範圍,若須除罪並須經各檢
          察署刑法修正專責小組審查通過,陳報檢察長同意,再陳報高檢署?
原提案機關決議:
          據悉法務部已針對貪污治罪條例有關公務員定義之規定進行修正,期能與
          修正後之刑法第 10 條公務員規定相同,然在立法院確定修正通過前,相
          關適用原貪污治罪條例認定公務員身分而判刑之確定判決,現階段是否即
          以修正後刑法第 10 條規定,進行公務員身分變更與否之審查,並進而認
          定是否需除罪,再循相關程序於今年 3  月底前陳報高檢署,並於今年 7
          月 1  日進行除罪釋放或撤緝,或係先進行審查,待貪污治罪條例經立法
          院確定修正通過並施行後,再循相關程序陳報高檢署,並於今年 7  月 1
          日除罪釋放或撤緝,何者為是,仍不甚明瞭。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審查意見:
          (一)查法務部業已將貪污治罪條例第 2  條之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
                第 2  條擬修正為:「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
                已配合刑法有關公務員定義之規定而為修正,於該法修正通過並施
                行前,對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 2  條認定為公務員之有罪判決,仍
                應先行審查,並陳報本署控管,待該條例經立法院確定修正通過施
                行後,如有符合除罪之情形者,再行除罪釋放或撤緝。
          (二)提會討論。
座談會結論:
          查法務部研提之貪污治罪條例第 2  條、第 8  條、第 20 條之修正草案
          已於 95 年 5  月 5  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俟總統公布後修正條文將自
          95  年 7  月 1  日施行。該第 2  條修正條文為「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
          者,依本條例處斷」,已配合刑法有關公務員定義之規定而為修正。至於
          該條例修正條文施行前,對適用同條例第 2  條認定為公務員之有罪判決
          ,各地檢署仍應先行審查,待該條例修正條文施行後,有符合除罪之情形
          者,再行除罪釋放或撤緝。
法務部研究意見:
          貪污治罪條例第 2  條、第 8  條及第 20 條?正條文業經 95 年 5  月
          30  日華總一義字第 09500075701  號總統令公布,自 95 年 7  月 1 
          日施行。該第 2  條修正條文為「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
          」,已配合刑法有關公務員定義之規定而為修正。至於該條例修正條文施
          行前,對適用同條例第 2  條認定為公務員之有罪判決,各地檢署仍應先
          行審查,待該條例修正條文施行後,有符合除罪之情形者,再行除罪釋放
          或撤緝。

原提案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因應刑法修正相關法律問題座談會」提案  第 9 號)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 條(95.05.17) 
          貪污治罪條例 第 2、8、20 條(95.05.30)
資料來源: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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