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申請人甲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申請遺屬補償金,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
察署 (以下簡稱地檢署) 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九
日作成補償新臺幣 (下同) 十二萬五千九百零三元之決定,嗣因甲不服該
決定,經申請覆議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覆審委
員會於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撤銷原決定,另為十二萬九千三百六十元之補
償決定。而甲於同年十二月二日在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審理中,與加害人以一百八十萬元達成和解,並於同年十二月六日
先行獲賠九十萬元,超過覆審決定之金額,嗣甲持覆審決定書前來雲林地
檢署申領補償金,經承辦人詢悉上情,遂予暫停給付。試問:於補審案件
決定後,申請人受領補償金之前,查覺其已獲得損害賠償,將如何處理其
案後事宜?
|
案 由:申請人甲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申請遺屬補償金,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
察署 (以下簡稱地檢署) 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九
日作成補償新臺幣 (下同) 十二萬五千九百零三元之決定,嗣因甲不服該
決定,經申請覆議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覆審委
員會於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撤銷原決定,另為十二萬九千三百六十元之補
償決定。而甲於同年十二月二日在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審理中,與加害人以一百八十萬元達成和解,並於同年十二月六日
先行獲賠九十萬元,超過覆審決定之金額,嗣甲持覆審決定書前來雲林地
檢署申領補償金,經承辦人詢悉上情,遂予暫停給付。試問:於補審案件
決定後,申請人受領補償金之前,查覺其已獲得損害賠償,將如何處理其
案後事宜?
法務部審核意見:
本件所述案例如何處理,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並無明文可供依循,然依同法
第十一條:「依法請求補償之人,已受有社會保險、損害賠償給付或因犯
罪行為被害依其他法律得受之金錢給付,應自犯罪被害補償金中減除之」
,及第十三條第一款:「受領之犯罪被害補償金有第十一條所定應減除之
情形或復受損害賠償者,於其所受或得受之金額內返還之」等規定觀之,
本件於補償事件決定後,申請人受領補償金之前,查覺其已獲得損害賠償
,申請人仍申請給付補償金,如依原決定給付,亦因有應返還之原因,審
議或覆審委員仍將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做成應返還之決定。依上述犯罪被
害人保護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之法理,並避免給付後又命返還之繁瑣,
應可以地檢署名義通知申請人,本件不予給付。至申請人對此一行政處分
若有不服,仍得依訴願及行政訴訟等程序救濟;惟日後本部將對此一法律
規定之闕漏,研議修法之可行性。
提案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陳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所提「於補審事件決定後,申請
人受領補償金之前,查覺其已獲得損害賠償,將如何處理其案後事宜」法律問題及
審核意見一覽表)
參考法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第 11、13 條 (91.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