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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0910806160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91 年 12 月 20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相關法條
要  旨:
成年人A下班返回住處時,其鄰居七歲之女童B正在門口嬉戲,不慎將污
水潑到A,A竟持木棍痛毆女童B成傷,經女童B之父提出傷害告訴,檢
察官偵查終結後認應提起公訴時,應向何法院 (庭) 提起公訴?可否聲請
簡易處刑?
案    由:成年人A下班返回住處時,其鄰居七歲之女童B正在門口嬉戲,不慎將污
          水潑到A,A竟持木棍痛毆女童B成傷,經女童B之父提出傷害告訴,檢
          察官偵查終結後認應提起公訴時,應向何法院 (庭) 提起公訴?可否聲請
          簡易處刑?
說    明: (一) 應向何法院 (庭) 提起公訴?
                甲說:依兒童福利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利用或對兒童犯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本件被告A對被害人B所為之
                      傷害行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前
                      揭規定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六十八
                      條第一款規定,對兒童及少年有違反兒童福利法或少年福利
                      法之行為,並觸犯刑罰法律之刑事案件,應由少年法院管轄
                      ,因此本案應向少年法院 (庭) 起訴。
                乙說:本件被告A所犯之罪乃刑法之傷害罪,僅係應依兒童福利法
                      加重其刑,非屬於對兒童及少年有違反兒童福利法或少年福
                      利法之行為,並觸犯刑罰法律之刑事案件。因此應向普通法
                      院提起公訴。
           (二) 可否聲請簡易處刑:
                甲說:如前說採甲說,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後段之
                      規定,應向少年法院提起公訴,故不得聲請簡易處刑。
                乙說:如前說採乙說,本案係屬普通刑事案件,得聲請簡易處刑。
討論意見:兩者均採甲說。
審查意見:採甲說。
決    議:採甲說。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
          多數採甲說。
法務部研究意見:
           (一)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對兒童及少年有違反兒
                童福利法或少年福利法之行為,並觸犯刑罰法律之刑事案件,應由
                少年法院管轄。另同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後段之規定,應向少年法
                院提起公訴。故依題意,檢察官於偵查終結後,認應提起公訴時,
                自應向少年法院 (庭) 提起公訴,不得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且目前
                實務上之見解亦均採取甲說。
           (二)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採甲說,核無不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律問題提案)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77 條 (91.01.30)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67、68 條 (91.06.05)
          兒童福利法 第 43 條 (91.06.26)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