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甲鄉公所清潔隊隊員某乙,奉調秘書室擔任工友,某乙並未支領清潔隊員
工作獎金及危險獎金,然依「台灣省各級清潔機構清潔隊員駕駛技工管理
要點」第十一點規定:「各清潔職工不得調往其他單位或專辦內勤業務,
否則除其用人費不予核銷外,各該主官 (管) 應受管理不實之處分」。某
乙之用人費應不予核銷,則甲鄉公所相關辦理清潔隊員某乙薪資核銷人員
,是否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圖利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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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甲鄉公所清潔隊隊員某乙,奉調秘書室擔任工友,某乙並未支領清潔隊員
工作獎金及危險獎金,然依「台灣省各級清潔機構清潔隊員駕駛技工管理
要點」第十一點規定:「各清潔職工不得調往其他單位或專辦內勤業務,
否則除其用人費不予核銷外,各該主官 (管) 應受管理不實之處分」。某
乙之用人費應不予核銷,則甲鄉公所相關辦理清潔隊員某乙薪資核銷人員
,是否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圖利罪嫌?
討論意見: (一) 甲說:依「台灣省各級清潔機構清潔隊員駕駛技工管理要點」第十
一點規定,某乙雖未領取清潔隊員工作獎金及危險獎金,然
某乙已調任秘書室擔任內勤,則相關辦理清潔隊人事費用核
銷人員,明知而仍以不實之冊據核銷用人費,支付某乙薪資
,應涉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圖利罪嫌。
(二) 乙說:某乙並未冒領清潔隊員工作獎金及危險獎金,而實際擔任工
友職務,則其單純領取清潔隊員薪資,與其勞務付出有價關
係,相關辦理清潔隊人員費用核銷人員,列冊據核銷用人費
,支付某乙薪資,尚難認有圖利某乙之犯意,應依規定查處
管理不實之責任。
結論:採乙說。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
採乙說。
法務部研究意見:
同意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採乙說。
按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必行為人於初發之始即有為自己或第三人圖取
不法利益之犯意,始足當之,而有無此項犯意,不得僅以公務員有行政上
之失當行為,即遽以推定公務員自始即有圖利他人之犯意。本件某乙原為
甲鄉公所之清潔隊員,奉調秘書室擔任工友,雖違反「台灣省各級清潔機
構清潔隊員駕駛技工管理要點」第十一點之規定,然某乙究已依調動後之
職務服其勞務,而支領其薪資,該薪資與其勞務付出有對價關係,故並未
取得不法利益;況核銷人員僅發放某乙之薪資,至清潔隊員特別支領之工
作獎金、危險獎金,則未發放,足見核銷人員在發放薪資時,並無為某乙
圖取不法利益之犯意,僅可認屬行政失當,尚與圖利罪之要件有間。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十一月份肅貪執行小組會議法律問題研究提案
編號二)
參考法條:台灣省各級清潔機構清潔隊員駕駛技工管理要點 第 11 條 (85.10.18)
貪污治罪條例 第 6 條 (9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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