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90)法檢字第 002072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90 年 10 月 08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相關法條
要  旨:
假釋中受保護管束人於假釋中再涉案被羈押,該案終結時不起訴處分或無
罪判決,受保護管束人因本案羈押之期間,是否算入假釋期間或依刑法第
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假釋中另受刑之執行或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自由之
期間,不算入假釋期內? (檢附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四月廿三
日屏檢玲觀觀字第八一五九號函影本乙份)
法律問題:假釋中受保護管束人於假釋中再涉案被羈押,該案終結時不起訴處分或無
          罪判決,受保護管束人因本案羈押之期間,是否算入假釋期間或依刑法第
          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假釋中另受刑之執行或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自由之
          期間,不算入假釋期內? (檢附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四月廿三
          日屏檢玲觀觀字第八一五九號函影本乙份)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討論意見:
          肯定說:應算入假釋期內。
          理由: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仍是刑期執行之一部分,刑法第七十九條第二
                項之立法理由與目的,應係重在防杜受保護管束人於假釋中不遵守
                善良品行而再犯罪之僥倖心理及確實貫徹刑法宣告刑之執行精神,
                避免受羈押或依法拘束自由之期間,同受二案執行之利益。但如受
                保護管束人於假釋中再涉案,該案終結時,經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
                決,則全然有異於本法之立法精神及目的。且受保護管束人羈押於
                矯治機構,所受之刑罰處分更甚於保護管束之輔導與監督,在刑罰
                制裁上足以替代保護管束之執行,如不算入假釋期內,無疑係刑期
                之延長,顯然不利受保護管束人。
          否定說:不應算入假釋期內。
          理由:刑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假釋中另受刑之執行或羈押或其他
                依法拘束自由之期間,不算入假釋期內。」條文中並未明訂須嗣後
                受有罪確定判決為其要件,自不能因所涉嫌之案件,終結時不起訴
                處分或無罪判決,而有不同之適用。
          研討結果:採否定說。
法務部研究意見:
          審查意見:採否定說;不應算入假釋期內。
           (一) 、現行刑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假釋中另受刑之執行或羈押
          或其他依法拘束自由之期間,不算入假釋期內』,民國八十三年一月二十
          八日修正前原條文為:『假釋中因他罪受刑之執行者,其執行之期間不算
          入假釋期內。』,八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時將『假釋中另受羈押』及
          『其他依法拘束自由』之期間,亦不計入假釋期間,其修正之立法理由為
          :『修正不計入假釋期間之範圍,以敦促悛改。』,由修正之過程,可知
          擴大『不計入假釋期間』之範圍,目的在於敦促受刑人悛改,且條文中並
          未規定以「嗣後受有罪判決」為『不計入假釋期間』之要件,因此假釋中
          另受羈押者,不論是否受有罪之判決,其羈押期間,不應算入假釋期間,
          以符合立法原意。
           (二) 、至於假釋中因案另受羈押,嗣後該他案受不起訴處分或無罪之判
          決確定者,僅生是否得依冤獄賠償法請求國家賠償之問題,尚不得以此而
          將羈押期間計入假釋期內。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年五月份法律座談會提案第一號)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79 條 (90.06.20)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