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甲係A工程公司工務所某站站長,因A工程公司承包政府之a重大公共工
程,故以該工程須勞力由申請十六名外勞來臺,乙為B工程公司之負責人
,為A工程公司a工程之下游包商,因同一工程需要人力協助之緣故,以
協力廠商申請工務所調派人力配合施工表之方式向甲申請外借三名外勞,
該三名外勞之薪資由A工程公司給付,再由A工程公司由B工程公司所申
請之工程款中予以扣除,該三名外勞施工於a工程處時遭警方查獲。甲與
乙是否觸犯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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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甲係A工程公司工務所某站站長,因A工程公司承包政府之a重大公共工
程,故以該工程須勞力由申請十六名外勞來臺,乙為B工程公司之負責人
,為A工程公司a工程之下游包商,因同一工程需要人力協助之緣故,以
協力廠商申請工務所調派人力配合施工表之方式向甲申請外借三名外勞,
該三名外勞之薪資由A工程公司給付,再由A工程公司由B工程公司所申
請之工程款中予以扣除,該三名外勞施工於a工程處時遭警方查獲。甲與
乙是否觸犯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定?
討論意見:甲說:甲、乙觸犯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定,因A與B是
二位不同之法人,而該三名外勞是以A公司之名義申請入臺工作,
雖是同樣工作於a工地,惟因僱用之法人不同,實際給付該外勞工
資之人又係B公司,故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二、三款之
規定。
乙說:甲、乙並無觸犯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定,因行政
院勞工委員會於八十六年十月十五日第○九○二四四九號公告內容
第二點規定,重大公共工程得標業者所聘僱外籍勞工嗣派至同一核
准地點之工程分包商從事分包工程工作,無須向該會申請許可。故
認甲、乙並無觸犯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定。
結 論:採乙說。
台高檢署研究意見:多數採乙說
法務部研究意見:同意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審查意見採乙說。
參考法條:就業服務法 第 53 條 (86.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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