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
廢最高法院 20年上字第 575 號 |
裁判日期: |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
要 旨: |
查其先後騙取車輛,雖所侵犯非一人之法益,而其詐騙行為,既係基於概
括之犯意,依刑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仍應以一罪論。原審以被害法益為
計算罪數之標準,論以六個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之罪,顯有未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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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124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119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948 頁 |
編 註: |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 95 年 2 月 14 日 95 年度第 2 次刑
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
不再援用理由:法律已修正,本則判例不合時宜。
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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