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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7 12:38

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87)法檢字第 003350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87 年 12 月 17 日
座談機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相關法條
要  旨:
某縣政府在發包土木工程時,於合約內訂明在施工時必須在地基四周施打
鋼板樁,以維護工地周邊安全。如承包商評估工地四周地質堅硬,施工時
並無崩塌之虞,遂未依約按圖打樁,監工人員獲悉無安全顧慮後乃未在工
作日誌上註明,使承包商順利領取全額之工程款。問監工人員是否涉嫌圖
利罪?
法律問題:某縣政府在發包土木工程時,於合約內訂明在施工時必須在地基四周施打
          鋼板樁,以維護工地周邊安全。如承包商評估工地四周地質堅硬,施工時
          並無崩塌之虞,遂未依約按圖打樁,監工人員獲悉無安全顧慮後乃未在工
          作日誌上註明,使承包商順利領取全額之工程款。問監工人員是否涉嫌圖
          利罪?
研討意見:肯定說:構成圖利罪。
          理  由:因工程款包括施打鋼板樁之費用在內,承包商既未依約打樁,事
                  後又領取全額之工程款,監工人員在知情之下,仍未在工作日誌
                  上註明,使承包商獲得打樁費之不法利益,應成立圖利罪。
          否定說:不構成圖利罪。
          理  由:按工程款固包括施打鋼板樁之費用在內,但鋼板樁旨在防護工程
                  意外,而工程意外之風險本應由承包商自行承擔,則承包商自信
                  工地地質堅硬而未施打鋼板樁,其所節省之工程費應係工程風險
                  之代價,尚非不法利益,應不成立圖利罪。
結    論:擬採肯定說。
臺高檢署研究意見:多數採肯定說。
法務部研究意見:
          一  按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三款之圖利罪之成立,須行為人主觀上有圖
              他人不法利益之意思,而表現於行為者,始足當之。故本件監工人員
              是否成立圖利罪,首要視其主觀上是否有圖利他人之意思而定,如其
              主觀上確有圖他人不法利益之意思,而故意未將包商未依約打樁之事
              實載明於工作日誌者,始有成立圖利罪之可能。
          二  次按監工人員並非實際支付工程款之人,本件工程如何通過驗收程序
              ?驗收人員對鋼板打樁工程是否有先進行驗收或檢查?均係本題必須
              先行查明之事實。如所查得之事實已能證明該監工人員明知包商未依
              約施打鋼板樁,仍故意隱匿此一事實,令其通過檢查或驗收,使其不
              法領得該部分之工程款,則可成立圖利罪。

參考法條:貪污治罪條例 第 6 條 (85.10.23)
資料來源: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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