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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87)法檢字第 040713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87 年 11 月 30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
相關法條
要  旨:
甲犯竊盜、盜匪及恐嚇取財等罪,經台南高分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
九年及二年,定應執行刑十一年五月,並依刑法第九十條規定宣告刑後強
制工作三年。茲以竊盜部分先行確定移送執行,盜匪及恐嚇取財部分上訴
三審中,則竊盜部分執行期滿,應否接續執行刑後強制工作。
法律問題:甲犯竊盜、盜匪及恐嚇取財等罪,經台南高分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
          九年及二年,定應執行刑十一年五月,並依刑法第九十條規定宣告刑後強
          制工作三年。茲以竊盜部分先行確定移送執行,盜匪及恐嚇取財部分上訴
          三審中,則竊盜部分執行期滿,應否接續執行刑後強制工作。
提案機關討論意見:
          子說:甲犯竊盜等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徒刑,並以其有犯罪習慣或因遊蕩、
                懶惰成習而犯罪,宣告刑後強制工作,係綜合所犯各罪認有刑法第
                九十條情事予以宣告刑後強制工作,非就其中部分罪刑而為,因此
                須俟所犯各罪全部確定執行完畢,方可執行刑後強制工作。
          丑說:甲犯竊盜等罪分別判處徒刑,則竊盜部分先行確定執行期滿,自係
                判決主文所宣告之刑執行完畢,即可接續執行刑後強制工作,毋庸
                俟該案全部確定,否則,倘未確定部分延宕多時或判無罪確定,該
                刑後強制工作恐有遺漏之虞。且依刑法第九十九條規定,保安處分
                自應執行之日起經過三年未執行者,非得法院許可不得執行,故如
                須俟全部各罪確定,恐已逾三年,此時即須再聲請法院得其許可後
                始得執行,徒增困擾。又,若竊盜部分執行期滿,接續執行刑後強
                制工作期間,盜匪、恐嚇取財部分已告確定,則刑後強制工作暫予
                停止執行,先行插接執行盜匪、恐嚇取財部分,期滿再繼續執行刑
                後強制工作。
          寅說:原判決違背法令,應提起非常上訴。
結    論:一  多數贊成子說。
          二  呈請高檢署審查。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討意見:多數採子說。
法務部研究意見:
          按目前實務上認為對於數罪併罰而定執行刑之數罪中,若僅其中一個罪刑
          執行完畢,即使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仍不構成累犯,必須至全
          部定執行刑之各罪刑均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罪,始有累犯可言,此有最
          高法院八十四年台非字第二八四號判決 (見最高法院檢察署編印非常上訴
          理由及判決要旨第十三輯第十四至十七頁) 可稽,準此,本件有關執行完
          畢之概念,亦應本此而為認定;是故,本件中所謂刑後強制工作,自亦應
          認為所有竊盜、盜匪及恐嚇各罪之刑均全數執行完畢,始得接續執行強制
          工作,而不得僅在竊盜之罪刑執行完畢,即先執行強制工作,因此,本部
          同意原結論,採子說。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90 條 (86.11.26)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