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7 17:28

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87)法檢(二)字第 012040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87 年 02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相關法條
要  旨: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之犯罪組織,係指三人以上,
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
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其中所謂之「內部管理結構」及「常習
性」何所指?
法律問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之犯罪組織,係指三人以上,
          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
          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其中所謂之「內部管理結構」及「常習
          性」何所指?
討論意見:甲說:國內知名大幫者如已成立數十年之四海幫、竹聯幫等,均於國內各
                地,甚於國外設有分部或堂口,除有一主持人外,各堂口或分部亦
                有負責人,並有正式之入幫儀式及幫規此即典型之犯罪組織 (台北
                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二○六五號判決) 。是所謂「內部管理
                結構」應指有正式之組織名稱、入幫儀式及幫規等相關之管理規範
                而言。至於所謂之「常習性」,係指該組織之存續在時間上具有永
                久性,亦即須長時間存在。 (台東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 (一) 字
                第四六號判決採此說)
          乙說:該條所稱之「內部管理結構」,即有上下屬從關係之謂,亦即組織
                內部有主持人或首領與幫眾層級之分,有階級領導,下屬須服從主
                持人或首領之命令行事,違抗者依內部規範懲處,至於有無組織名
                稱、入幫儀式及明文之幫規等,則非所問。「常習性」指組織以長
                期存續為目的。且有多次犯罪之發生而言,與實際存續時間之長短
                無關。例如甫宣誓成立之幫派,並已從事多次犯罪,但於翌日即被
                查獲,亦不能指為欠缺「常習性」。
結    論:多數採乙說。
台高檢署研究意見:一致採乙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
          所稱「內部管理結構」在於顯示犯罪組織內部指揮從屬等層級管理的特性
          ,以別於共犯、結夥犯之組成。「常習性」指經常性、習慣性,如具有機
          會就犯的企圖、意圖或不務正業等習性 (本部研商「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相關條文釋義會議決議參照) 。同意採乙說。

參考法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 2 條 (85.12.11)
資料來源: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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