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7 12:37

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87)法檢決字第 019486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87 年 01 月 14 日
座談機關: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
相關法條
要  旨:
某甲為縣府建設局建管課技士,負責新建建物驗收及使用執照核發,其明
知建商某乙所建造之店鋪及住宅前後院應未預留法定空地而興建建物,竟
在驗收該建物竣工之使用執照審表上填載竣工建物與核載圖樣相符等之不
實事項,則甲除構成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外,是否猶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六
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
法律問題:某甲為縣府建設局建管課技士,負責新建建物驗收及使用執照核發,其明
          知建商某乙所建造之店鋪及住宅前後院應未預留法定空地而興建建物,竟
          在驗收該建物竣工之使用執照審表上填載竣工建物與核載圖樣相符等之不
          實事項,則甲除構成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外,是否猶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六
          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
研究意見:甲說:否定說。按建設公司在其法定空地違法增建,並不因使用執照之核
                發而使違建變為合法,而違建部分係當地縣市政府建管單位是否拆
                除之權責,縱令主體建物之使用執照之核發,違建部分仍有隨時遭
                拆除之可能,故尚難認建商有得取得不法利益,自難對公務員以圖
                利罪相繩。 (參照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四六○七號判決)
          乙說:肯定說。按依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四六○七號判決雖載有
                圖利他人之罪,必須所圖者為不法之利益,方屬構成,若擅行興建
                房屋,僅不過違背行政規定,於違章建築,不能視為不法之利益,
                因之違章建物應簽報拆而不拆尚難認其圖利他人。惟上開判決其意
                係指公務員消極未拆除違建且違建性質上係屬違反行政法規而非不
                法之利益而言,然若公務員明知所審核之建物其有部分建物係違建
                ,其依法不得核發建物使用執照,意在所職掌之公文書登載不實而
                積極使該建物形式上合法化,以避免日後再被查報拆除其部分之違
                建,則與上開判決要旨並不相同,自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
                項第四款之罪。
研究結論:採乙說。惟應計算出不法利益金額若干。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
          某甲於驗收建物竣工之使用執照審表上填載不實事項,雖未使違建合法化
          ,惟迄違建被拆除前,建商某乙若因而獲有可計算數額之財產上不法利益
          ,某甲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罪。

參考法條:貪污治罪條例 第 6 條 (85.10.23)
資料來源: 法務部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