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現今公務機關為鼓勵公務員強制休假,規定如休假三日以上並在國內旅遊
者得補助新台幣 (下同) 四千元,如公務員某甲雖休假三日,但實際上並
未外出旅遊,竟仍向所屬機關申請補助四千元,該機關亦依甲之所請核發
四千元之補助費,則甲是否構成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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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現今公務機關為鼓勵公務員強制休假,規定如休假三日以上並在國內旅遊
者得補助新台幣 (下同) 四千元,如公務員某甲雖休假三日,但實際上並
未外出旅遊,竟仍向所屬機關申請補助四千元,該機關亦依甲之所請核發
四千元之補助費,則甲是否構成刑責?
研究意見:甲說:構成詐欺罪。因補助四千元之目的係在補貼公務員因外出旅遊所生
之支出,故甲如實際並未外出旅遊,竟仍以欺瞞之手法向所屬機關
偽稱有旅遊,而使該機關核發四千元之補助費,甲之行為自構成詐
欺罪。
乙說: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
罪。因甲為公務員,而該四千元亦係為補助身為公務員於休假期間
旅遊所支出之費用,該四千元自難謂與甲之職務無關,而甲竟以虛
偽之方法詐領此筆與其職務上有關之金額,應構成本條之罪。
丙說:不構成犯罪。雖此項補助費係為鼓勵公務員強制休假所為之補助,
惟一般公務員心態上恐仍有將之視為不休假獎金之代替,而認其為
一種福利,故甲未旅遊竟仍申請補助雖有不當之處,惟主觀上似難
謂有不法所有之意圖,甲之行為尚難謂構成詐欺或利用職務詐取財
物罪,且何謂「旅遊」,定義模糊,認定上頗有困難,為免生困擾
,以認定不構成犯罪為宜。
研究結論:按具體個案認定。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按個案具體情形認定。
參考法條:貪污治罪條例 第 5 條 (85.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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