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貪污治罪條例規定之公務員圖私人不利益者,若行為人否認有圖利之犯意
,則於此情況圖利罪是否仍有連續犯之適用?
設例:某甲為某辦理公務工程機關之首長,對於該機關承辦子工程招標時
,故意提高底價數十倍,使乙公司承包時賺取暴利;又該機關再承
辦丑工程招標時,某甲亦以提高底價方式,使丙公司承包時獲取暴
利,某甲先後圖利乙、丙兩公司之私人不法利益,惟某甲均否認有
何圖利之不法意圖,是否仍有連續犯之適用,而認係裁判上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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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貪污治罪條例規定之公務員圖私人不利益者,若行為人否認有圖利之犯意
,則於此情況圖利罪是否仍有連續犯之適用?
設例:某甲為某辦理公務工程機關之首長,對於該機關承辦子工程招標時
,故意提高底價數十倍,使乙公司承包時取暴利;又該機關再承辦
丑工程招標時,某甲亦以提高底價方式,使丙公司承包時獲取暴利
,某甲先後圖利乙、丙兩公司之私人不法利益,惟某甲均否認有何
圖利之不法意圖,是否仍有連續犯之適用,而認係裁判上一罪?
研究意見:(1) 肯定說:仍應構成連續圖利罪。
理 由:連續犯係指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數行為,觸犯構成要件相
同之罪名者,既認定某甲以提高底價方式,直接圖利乙、丙
兩公司,所犯係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五款「對於主管之事
務,直接圖私人不法利益罪」,某甲先後圖利乙、丙公司,
其構成要件相同,不應因否認或承認主觀圖私人不法利益之
犯意而有何不同。
(2) 否定說:不構成連續圖利罪。
理 由:某甲將子工程底標提高使乙公司得標獲利,與將丑工程底
價提高使丙公司獲利,其圖利乙、丙公司之原因或出於私
人情誼者,或因有行、受賄之期約、收受賄賂行為者,不
一定相同,因此不同工程,不同公司得標,不同時間決標
,雖以同一提高底價方式達圖利目的,其圖利原因仍有不
同,惟某甲既不承認有主觀圖利犯意,勢必無法了解其圖
利之原因、動機以資認定是否基於概括圖利乙、丙公司之
犯意,自無須強為人作嫁,而為某甲有利之連續犯認定。
貪污治罪條例規定之公務員圖利罪之構成,以其圖利之行
為,不合於該條例各條特別規定者,始有其適用 (最高法
院七十二年台上字第四一二八號判決、七十二年台上字第
六一九號判決參照) ,若某甲圖利乙公司,事後發現某甲
係因收受乙公司之賄賂,則某甲自應依受賄罪處罰,而圖
利丙公司部分,則未查出有無受賄情事,如認於此情形仍
能成立連續犯,則無異受賄罪與圖利罪間亦有連續犯情形
,惟兩者構成要件不同,成立連續犯顯然不合,故行為人
若未承認圖利他人之不法犯意,則應不構成連續犯。
初步結論:擬採肯定說,不應以被告承認或否認而作不同區分。
研究結論:多肯定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原則贊成肯定說,惟仍須認定被告具有概括之犯意始可。
參考法條:貪污治罪條例 第 6 條 (85.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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