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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87)法檢決字第 019486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87 年 01 月 14 日
座談機關: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
相關法條
要  旨:
甲為A鎮公共工程之承辦人,為依法從事於公務之人,八十四年縣政預算
中有撥下七百萬元之預算要興建A鎮之活動中心,但該鎮之里民大會八十
四年五月底才決定要興建活動中心,因八十四年度之會計結算日為八十四
年六月三十日止,苟A鎮未在八十四年六月底以前將活動中心之工程發包
出去,則上開縣政府七百萬元之預算即要收回,甲遂立刻於八十四年五月
底里民大會決議後委託建築師乙繪圖興建,但因一般建築物之繪圖分為土
木部分及水電部分,土木部分建築師可以自行設計,惟水電部分則須外包
由水電技師另行設計,八十四年六月底以前乙建築師僅可能完成土木部分
之設計,甲為免該鎮七百萬元之預算被收回,遂僅就可以發包之部分即土
木部分進行發包而由丙建商得標 (土木部分得標價約四百萬元) ,因一般
建築物興建時,水電須與土木一起建構,否則將來水電無法埋設管線,丙
建商遂於興建時將水電連同土木先行施作,甲明知丙將未發包之水電先行
施作,卻同意丙先行施作,並表示將來會就水電部分由丙承包而追加預算
,甲是否涉犯圖利罪。
法律問題:甲為A鎮公共工程之承辦人,為依法從事於公務之人,八十四年縣政預算
          中有撥下七百萬元之預算要興建A鎮之活動中心,但該鎮之里民大會八十
          四年五月底才決定要興建活動中心,因八十四年度之會計結算日為八十四
          年六月三十日止,苟A鎮未在八十四年六月底以前將活動中心之工程發包
          出去,則上開縣政府七百萬元之預算即要收回,甲遂立刻於八十四年五月
          底里民大會決議後委託建築師乙繪圖興建,但因一般建築物之繪圖分為土
          木部分及水電部分,土木部分建築師可以自行設計,惟水電部分則須外包
          由水電技師另行設計,八十四年六月底以前乙建築師僅可能完成土木部分
          之設計,甲為免該鎮七百萬元之預算被收回,遂僅就可以發包之部分即土
          木部分進行發包而由丙建商得標 (土木部分得標價約四百萬元) ,因一般
          建築物興建時,水電須與土木一起建構,否則將來水電無法埋設管線,丙
          建商遂於興建時將水電連同土木先行施作,甲明知丙將未發包之水電先行
          施作,卻同意丙先行施作,並表示將來會就水電部分由丙承包而追加預算
          ,甲是否涉犯圖利罪。
研究意見:甲說:成立圖利罪,因本件水電部分並未發包,甲明知丙已在施作水電而
                不阻止,且表示將來會追加預算,自成立圖利罪。
          乙說:不成立圖利罪,因圖利罪須圖私人不法之利益,土木部既已發包予
                丙施作,苟丙未就水電部分一同施作,則上開活動中心完成後,將
                無法使用,況施作水電、土木後加上合理勞務費用後,將未超過總
                預算,自無任何不法利益之可言。
初步結論:採乙說。
研究結論:新修正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以圖私人不法利益為構成要件,
          本件丙承作工程扣除合理利潤後,並無任何不法利得,且甲係為避免預算
          遭收回而先就土木發包,丙若不施作水電,活動中心將無法使用,乙在主
          觀上並無圖利他人之犯意,客觀上丙亦未獲得任何不法之利益,自與圖利
          罪之構成要件不合,應採乙說。 (二十四票)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
          同意討論意見結論,以乙說為當。

參考法條:貪污治罪條例 第 6 條 (85.10.23)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