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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7 12:32

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87)法檢決字第 019486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87 年 01 月 14 日
座談機關: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
相關法條
要  旨:
A係監獄管理員、B係A所負責管理舍房內之人犯,監獄管理目前禁止人
犯攜入及食用檳榔,假設檳榔市價每粒新台幣一○元。下列情形A是否構
成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圖利罪?
法律問題:A係監獄管理員、B係A所負責管理舍房內之人犯,監獄管理目前禁止人
          犯攜入及食用檳榔,假設檳榔市價每粒新台幣一○元。下列情形A是否構
          成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圖利罪?
           (1)A在舍房內、看見B正在食用檳榔,但卻未加以制止,B因而食用一
              ○粒。
           (2)A應B之請求,自外攜入檳榔一○粒,贈與B食用。
           (3)承上例、A以一○○元,原價販賣給B食用。
           (4)承上例,A以一○○○元,高價販賣給B食用。
研究意見: (1)甲說:不成立圖利罪。因為A並無積極之圖利行為。
              乙說:成立圖利罪。因為圖利罪並未規定限於作為才成立。
           (2)甲說:不成立。因為A與B並未獲得不法利益。
              乙說:成立。B依規定原不得食用檳榔,因A之違反規定贈與檳榔而
              得以食用,B因而獲得相當於一○○元之不法利益。
           (3)甲說:不成立。A、B並未獲得不法利益。
              乙說:成立。理由同 (2)
           (4)甲說:不成立。
              乙說:成立。
討論結果: (1)(2)(3)均採甲說 (4)採乙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
          同意討論意見結論: (1)(2)(3)均採甲說,(4) 採乙說。

參考法條:貪污治罪條例 第 6 條 (85.10.23)
資料來源: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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