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6 23:20

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87)法檢(二)字第 003958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87 年 00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相關法條
要  旨:
問題三:以電子郵件辱罵他人,是否構成公然侮辱罪?
法律問題:問題三:以電子郵件辱罵他人,是否構成公然侮辱罪?
討論意見:甲說:網際網路係公眾使用之開放式網路,在網際網路上傳送之電子郵件
                ,係透過眾多相連之網站轉送,在每一轉信之網站上,均存有電子
                郵件之資料,各網站之管理人員亦得以知悉信件內容,此與郵差不
                得任意開拆信件者不同,應構成公然侮辱罪。
          乙說:網際網路雖為公眾使用之開放式網路,然A所寄出之電子郵件係寄
                至B之特定電子信箱,並非在網站之公布欄上,不構成公然要件,
                亦無散布於眾之意圖,不構成公然侮辱罪。
本署研討意見:
          採乙說。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
          多數採乙說。 (即否定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
          同意討論意見結論以乙說為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86 年 10 月份法律問題座談會)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09 條 (83.01.28)
資料來源: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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